扁擔男

2012年4月25日,廣東懷集縣男子董某從3樓向下擲石頭、磚塊砸壞鄰居房屋。鄰居報警,該縣城南派出所冼副所長率警察趕到現場,董某向警察擲磚頭,後又開門掄起扁擔追打警察。當地警方稱,冼副所長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開槍自衛。董某後因搶救無效死亡,此事引發強烈關注。董某被網友稱為“扁擔男”。

事件經過

據《南方日報》報導,2012年4月25日,一名犯罪嫌疑人瘋狂追打公安幹警,被警方擊斃。據介紹,4月25日早上5時30分左右,懷集居民倫某向110求助,稱其鄰居董某(男,29歲)從三樓頻繁向下擲石頭、磚塊,砸爛其住所瓦面,磚頭和瓦片掉落在屋內,請求民警處理。

懷集縣城南派出所副所長冼某身穿警服到現場處置。董某拒絕接受調查,還在其家四樓樓層向處警人員擲磚頭,後開門拿起扁擔追打民警。冼副所長在狹窄的巷內一邊撤退,一邊對董某進行口頭警告和鳴槍示警,但董某追打更為瘋狂。警察被迫開槍自衛

經查,董某曾於2004年1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8個月;2007年5月犯盜竊罪被判刑二年;2010年10月因吸毒被抓。

網友熱議

警察該不該開槍

查閱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可知,警察只有在以下情形才能使用武器:一,不法分子的暴力行為非常惡劣,已嚴重威脅到警察或民眾的生命安全;二,情況危急萬分,不開槍不足以制止不法分子。
以此觀之,冼副所長依法使用武器么?他並非一人前往事發現場,而是帶著其他警察“扁擔男”雖猖狂,但若干警察要制服他,應當不是很難吧。

“扁擔男”揮舞的並不是高致命性兇器,只不過是一根扁擔,警察用警棍或其他警械,想來都足以與他周旋。存在這么多可供使用的方式,冼副所長都不用,偏偏選擇一旦使用就要付出生命代價的開槍。

犯罪分類導航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徵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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