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據《南方日報》報導,2012年4月25日,一名犯罪嫌疑人瘋狂追打公安幹警,被警方擊斃。據介紹,4月25日早上5時30分左右,懷集居民倫某向110求助,稱其鄰居董某(男,29歲)從三樓頻繁向下擲石頭、磚塊,砸爛其住所瓦面,磚頭和瓦片掉落在屋內,請求民警處理。
懷集縣城南派出所副所長冼某身穿警服到現場處置。董某拒絕接受調查,還在其家四樓樓層向處警人員擲磚頭,後開門拿起扁擔追打民警。冼副所長在狹窄的巷內一邊撤退,一邊對董某進行口頭警告和鳴槍示警,但董某追打更為瘋狂。警察被迫開槍自衛。
經查,董某曾於2004年1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8個月;2007年5月犯盜竊罪被判刑二年;2010年10月因吸毒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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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該不該開槍
查閱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可知,警察只有在以下情形才能使用武器:一,不法分子的暴力行為非常惡劣,已嚴重威脅到警察或民眾的生命安全;二,情況危急萬分,不開槍不足以制止不法分子。
以此觀之,冼副所長依法使用武器么?他並非一人前往事發現場,而是帶著其他警察“扁擔男”雖猖狂,但若干警察要制服他,應當不是很難吧。
“扁擔男”揮舞的並不是高致命性兇器,只不過是一根扁擔,警察用警棍或其他警械,想來都足以與他周旋。存在這么多可供使用的方式,冼副所長都不用,偏偏選擇一旦使用就要付出生命代價的開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