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定義
一般企業或政府對其屬下職業的房屋補貼。但獲得補貼前提需經過法律審批和相關部門證明
補貼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8)戶口遷出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9)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
依照上述1-3項提取的,提取金額保留到十位整數;依照4-10項提取的,需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積金不足時,對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但所提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時,需提供產權證明(配偶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及上述有關證明材料
廣州住房條例
(一)住房補貼視同住房公積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參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委託銀行承辦有關的金融業務。
(二)各實施單位應按規定的歸集渠道,在本單位存儲住房公積金的銀行,以職工本人名義開設住房補貼專用賬戶,每月自發工資之日起10日內將職工的住房補貼存入本人賬戶,並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結算利息。 (三)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在實施單位工作滿兩年的,購買住房時可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餘額用於支付購房款;款額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職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 (四)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租賃住房時,可憑房屋租賃契約,每半年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用於交納房租。 (五)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職務發生變動的,從變動職務的次月起按新職務計發住房補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六)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在市內調動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新工作單位可結合單位實際,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本人計發住房補貼。 (七)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調離本市(含經批准出國、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餘額,本人可一次性提取,並由原工作單位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八)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原工作單位應從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本人如重新參加工作,新工作單位可根據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餘額,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一次性提取。 (九)職工離退休前未使用過的住房補貼本息餘額,離退休時可一次性提取;離退休時如未領足現定年限的住房補貼,原工作單位應繼續按本月本人離退休時的職務待遇發放住房補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十)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去世的,從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其中在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前已參加工作的,可視本人工齡情況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但最多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職工去世後,其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餘額可由其繼承人一次性提取;已辦理住房抵押貸款的,由其繼承人償還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