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戶部銀行,創辦於1905年(光緒三十一年),是中國最早由官方開辦的國家銀行。1904年3月29日,清廷批准設立戶部銀行。戶部銀行除經營一般銀行業務外,還兼有發行紙幣、經管國庫等權項。辛亥革命後,停業清理。1913年,改組成中國銀行。
大清戶部銀行,成立目的主要是為了整理幣制而設,鑄造發行貨幣、代理國庫等特殊業務,是第一家中國的中央銀行,也是第二家現代化銀行。
關於戶部銀行成立的時間,北京出版社一九八四年一月出版的《中國的銀行》一書說:“繼中國通商銀行成立之後,接著成立的有1904年半官半商性質的戶部銀行。”同年六月出版的《北京經濟史話》一書卻又說:“1906年戶部銀行成立。”但據對歷史文獻的考察,發現這兩種說法都是有問題的。
背景介紹
一般認為最早的銀行是義大利1580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銀行。其後,荷蘭在阿姆斯特丹、德國在漢堡、英國在倫敦也相繼設立了銀行。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銀行得到了普遍發展。
銀行在中國起源於唐朝,在唐宣宗時期(公元847~858年),蘇州就有“金銀行”出現。北宋嘉佑二年(1057年),蔡襄知福州時,作《教民十六事》,其中第六條為“銀行軋造吹銀出賣許多告提”,這是“銀行”一詞單獨出現最早的時間。
到了南宋乾道六年(1170年),建康(今南京)城內不僅有遠谷市、紗市、鹽市、牛馬市,而且“銀行、花市、雞市、鎮淮橋、新橋、筐橋、清化橋皆市也”。可見,銀行那時在南京就已存在,而且成“市”。到了景定元年(1260年),竟成了一條“銀行街”,其街非常繁華。“大清戶部銀行”是中國最早的官辦銀行,建於光緒三十年,即公元1904年。
大清銀行始建於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七月,原名為清政府的戶部銀行,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的戶部改名為度支部,戶部銀行因而改名為大清銀行。1912年1月3日南京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後,由吳鼎昌、葉揆初、宋漢章等發起成立大清銀行商股聯合會,請求將大清銀行改組為中國銀行。獲準後,1912年2月5日中國銀行即在上海漢口路3號大清銀行舊址開始營業,大清銀行歷史結束。
歷史沿革
“銀行”一詞最早起源於拉丁文Banco,意思是“長板凳”。在中世紀中期的歐洲,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義大利的威尼斯、熱那亞等幾個港口城市由於水運交通便利,各國商販雲集,成為歐洲最繁榮的商業貿易中心。各國商販帶來了五花八門的金屬貨幣,不同的貨幣由於品質、成色、大小不同,兌換起來有些麻煩。於是就出現了專門為別人鑑別、估量、保管、兌換貨幣的人。按照當時的慣例,這些人都在港口或集市上坐著長板凳,等候需要兌換貨幣的人。漸漸地,這些人就有了一個統一的稱呼——“坐長板凳的人”,他們也就是最早的銀行家。這些人在經營貨幣兌換的過程中慢慢發展壯大,又開始為商人們提供匯兌業務。
1580年,在義大利水城威尼斯誕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銀行;1694年在英國創辦的英格蘭銀行是最早的股份制銀行,它的誕生標誌著現代銀行的誕生。
清光緒三十年(1904)春,戶部以中國向無國家銀行,“國用盈虛,不足資以輔助”,加之正擬改革幣制,需有銀行為推行之樞紐,奏準設立戶部銀行。同年三月草擬試辦銀行章程32條。光緒三十一年,戶部銀行在北京成立,總行設在西交民巷。
當年10月,總行於天津設立分行,地址在北馬路。三十四年,戶部改為度支部,戶部銀行改為大清銀行,並頒布大清銀行則例24條,原試辦章程隨之廢除。大清銀行天津分行設經理、副理、協理,銀行的業務經營完全由經理負責。天津大清銀行分行經理:倪恩宏,副理:岳榮堃。辛亥革命後,大清銀行進行清理,經南京臨時政府大總統孫中山同意,於1912年1月24日成立中國銀行,並於同年設立天津分行。
發展歷程
1905年清光緒三十一年,大清戶部銀行總行設立於北京城。
1905年清光緒三十一年,大清戶部銀行天津分設立於天津城。
1907年清光緒三十二年,大清戶部銀行濟南分行設立於濟南城。
1908年大清戶部銀行更名為大清銀行。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下令將其改為中國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同年2月5日中國銀行在上海市漢口路3號原大清銀行舊址開業。
業務範圍
戶部銀行是國家銀行,發行銀行,是中國最早的中央銀行。其營業範圍主要是:
(1)專作收存出放款項,買賣荒金荒銀,匯總劃撥公私款項,拆收未滿限期票及代人收存緊要物件;
(2)凡遇市面銀根緊急時,該行可向戶部請示,發給庫款接濟;
(3)享有鑄造貨幣、發行紙幣及代理部庫之特權,凡該行發行之紙幣,不論公私出入款項及解繳官庫一律通用,同時,該行還負有調節各地金融,統一幣值之責。
光緒三十四年戶部銀行改為大清銀行後,制訂《大清銀行則例》24條,除重申大清銀行享有發行貨幣、代理國庫之權外,還有經理公債及代公家辦理各種證券的特權,其業務範圍是:
(1)短期拆息;
(2)各種期票之貼現或賣出;
(3)買賣生金銀;
(4)匯兌劃撥公私款項及貨物押匯;
(5)代為收取司、銀行、商界所發票據;
(6)收存各種款項及保管緊要貴重物件;
(7)放出款項;
(8)發行各種票據。
同時規定:
(1)大清銀行除經營上開事項外,不得再營他業;
(2)大清銀行不得將本行股票作為抵當之物,也不得自行買回;
(3)除營業用地基房屋外,不得將不動產買入或承受。
(4)不得以行中款項營運他項商工事業。
主要職能
戶部銀行主要以官金作為存款,向中國官鹽及一般商界進行貸款,匯兌業務則只限在其設省分行所在地互相進行。
貨幣發行
鹹豐三年(1853年)二月發行戶部官票,以“二兩平足色銀”為單位,分一兩、三兩、五兩、十兩和五十兩。官票章程中規定各衙門領到官票後可向銀錢號兌換銀錢,但民間的銀錢號不願替清政府負兌現責任,所以官票實為不兌現紙幣。同年十二月清廷又發行以制錢為單位的大清寶鈔,面值分五百文、一千文、一千五百文和二千文四種。鹹豐五年(1855年)增發五千文、十千文、五十千文和百千文四種,寶鈔2000文值銀票一兩。管理官票的機構為官票所,管理寶鈔的機構為寶鈔局,戶部還設立官錢鋪推行寶鈔。奏準試辦戶部銀行章程規定:該行擬印紙幣有庫平銀100兩、50兩、10兩、5兩、l兩五種。也可發行市面通用成色及百兩以上銀兩等票及其他票據。光緒三十四年頒布之《大清銀行則例》規定:大清銀行有代理國家發行紙幣之權。
在發行官票時,清廷規定官府收銀或付銀都搭官票二成;發行寶鈔後,則改為官府收付搭用官票或寶鈔五成。但各衙門往往拒收官票和寶鈔,或降低成數,造成官票、寶鈔的流通困難和貶值,鹹豐四年(1854年)二月,寶鈔發行的時間還不久,寶鈔千文已貶值為值制錢七八百文。鹹豐七年(1857年)十二月,京城五家官錢鋪發生擠兌風波。如此貶值,造鈔發鈔已盈利無多,到鹹豐十年(1860年)前後,清政府停止了官票、寶鈔的發行。
營業情況
戶部(大清)銀行開始階段業務極不發達,但其獲利較厚,後來營業擴充,在各地遍設分行,開支增加,利差逐漸減少,各年的股息:光緒三十二年為二分四厘,三十四年為二分八厘,宣統元年減至一分五厘,二年又減至七厘。大清銀行天津分行庫存數額如表所示(單位:厘):
光緒三十一年(1905) 171076180
光緒三十二年(1906) 195985420
光緒三十三年(1907) 219393996
光緒三十四年(1908) 560620492
宣統元年(1909) 466710480
宣統二年(1910) 460348830
宣統三年(1911) 198458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