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定義
戶口是個法律概念,在我國已經有兩千多年的歷史了。在《辭海》(1989年版)中對戶的含義有六種解釋,其中有兩種是對我們現在常說的戶口管理中的戶的概念的概括和抽象。在我國當前的戶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戶的,即以“具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係”立戶的稱為家庭戶,而把以“無血緣關係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的,即由業緣關係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家庭戶是戶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戶口也是個法律概念,戶與口聯用,始於漢代司馬遷所著的《史記》,後沿用至今。戶是由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戶內必需有人才能稱為戶,人是戶的生命實體,而人又是以口為計量單位的。我們平時所說的戶口,既包括家庭戶的戶口,也包括集體戶的戶口。但是,戶口登記必須有具體的地址,只有人與地址相結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的登記,才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戶。
簡介
第一條參軍入伍:憑《居民戶口簿》、《公民應徵入伍通知書》辦理。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含考入軍事院校學生),在入伍前憑入伍通知書或縣(市、區)人武部提供的《參軍人員花名冊》辦理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不發《遷移證》。個別沒申報註銷的,派出所經調查核實確已參軍的,必須註銷其常住戶口。
按公治[2006]246號的精神,對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入伍辦理註銷戶口手續時,公安機關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入伍高校畢業生)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在入學時已將戶口由原籍遷至就讀高校的預征對象,要將戶口遷回原籍,被部隊應徵後應在原籍註銷戶口。
第二條 公民出國或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憑出入境部門開具的《註銷戶口的通知書》辦理,已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應予以收繳。全戶遷出的,應收繳其戶口簿。
臨時出國、出境和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的,只辦理出國出境手續,不註銷戶口。戶籍內勤民警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收集相關資料存檔。
第三條死亡: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鑑定書》辦理,收繳《居民身份證》,按閩公綜[2008]654號辦理。
死亡登記和註銷戶口注意事項:
驗核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鑑定書》或《屍體火化證明書》、死者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註銷戶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戶口註銷;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據公民直系親屬的申報,提供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註銷戶口。社區民警應及時掌握情況,督促社區內常住人口為死亡親屬註銷戶口。
(1)公民因被害、自殺、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應根據死者家屬或發現人的申報和《法醫鑑定書》或死亡地公安機關其他有關證明,經過核實,辦理死亡登記手續。
(2)公民在遷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單身遷移的由死亡地戶口登記機關在其遷移證上註明途中死亡情況,將其遷移證寄給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全戶遷移的應在遷移證上註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點,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
(3)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和死亡兩項登記,但不在戶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計算機上登記,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則不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持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判決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上述兩項,應在人民法院判決後30天內申報。
(5)辦理步驟及注意事項
死亡註銷手續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場辦理註銷手續,在辦理死亡戶口註銷的同時收繳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剪角作廢后進行登記保存,統一銷毀。
失蹤註銷登記
第四條失蹤人員戶口註銷登記: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檔案標註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義務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證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檔案、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註銷登記手續。
對於公民死亡、服現役、定居國(境)外等情形的,應當辦理註銷戶口手續。
在以前辦理結婚手續後女方戶口會辦理註銷然後轉移到男方戶口上,有時因為過早註銷導致登記到男方戶口上出現問題,目前這種情況基本不會再出現。
具體辦理手續請查詢當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的有關信息。
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居民如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辦理死亡登記和戶口註銷手續所需材料
1、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申報申請;
2、公民死亡醫學證明等相關證明。
辦理死亡登記和戶口註銷手續辦理程式
申請→視窗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收費標準:不收費
案例分析
認證為專欄作家、媒體人的網友冒安林日前發微博稱,其採訪對象、河南鹿邑縣居民肖建鵬,因舉報當地派出所所長王某,“結果一切身份突然就被註銷了,成了不存在的人!”
肖建鵬的妻子曹露告訴記者,上周她因為戶口本丟失到鹿邑縣試量鎮派出所補辦,發現戶口本上丈夫肖建鵬的那一頁不見了。她向派出所人員詢問,得到的答覆是肖建鵬的戶口註銷了,“領導讓註銷的”。
肖建鵬對記者說,他看到戶口註銷時間是2013年1月25日,由此認為這與鹿邑城郊派出所指導員、代理所長王某有關。從2012年9月起,他與妻子曾多次赴上級公安及紀檢部門舉報王某等當地警察。
曹露對記者回憶,2013年1月,王某曾到她家小區門口,“說要註銷掉我丈夫的戶口,說看你戶口被註銷了怎么告。”肖建鵬對記者表示,戶口被註銷的時間正是他們一家人第二次去周口紀委上訪的日子。
記者聯繫了鹿邑縣公安局戶政科求證,工作人員證實肖建鵬的鹿邑戶口確已被註銷,而對於“山西戶口”存在與否,工作人員表示無法查證。記者還撥通了王某的手機,但王某在電話中表示聽不到聲音,之後記者發簡訊求證此事,未得到王某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