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徵收

賦役制度用語。清制,經征地丁錢糧、關稅等官,已屆奏銷之期而未能征足額定之數者,例應參處, 按未完之分數定罪, 此為“初參”。初參後仍限期一年內徵收,謂之“戴罪徵收”。如在限期內將未完之額全數征完者,準予開復;仍未足額者,則按原參之處分定罪。參見“征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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