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紹
1970年4月參加工作,1973年8月入黨。1970年入伍,歷任浙江生產建設兵團一師戰士、副班長、營部書記、師部參謀。
1975年11月轉調地方工作,歷任浙江汽車駕駛技校團委書記,省交通廳調整工資辦公室、省工交辦、省經委、省計經委幹事、副處長、處長;1995年任省計經委委員、省技術監督局局長;1998任省計經委副主任;2000年任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黨組書記;2004年11月任浙江省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浙江生態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008年3月任浙江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
免職經過
2009年6月16日浙江省紀委發布訊息,經浙江省紀委立案檢查,浙江省政協原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主任戴備軍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公職。 浙江省紀委稱,戴備軍在擔任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浙江省環境保護局局長等職務期間,犯有濫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物等嚴重違反黨紀、政紀的錯誤。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浙江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戴備軍開除黨籍處分和行政開除處分;對其觸犯刑律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0年1月,政協第十屆浙江省委員會常委戴備軍因涉嫌違紀被立案調查,免去其常委、委員職務,獲得全場一致通過。
提起公訴
2009年10月30日 ,浙江省政協原常委、浙江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主任戴備軍(正廳級)涉嫌受賄400餘萬元被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檢察機關查明,戴備軍在擔任浙江省計經委企業處處長、副主任,浙江省技術監督局局長,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浙江省環境保護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招投標、承接環保監測項目、“中國名牌”稱號評選、項目環評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400餘萬元人民幣。
同時,戴備軍在任浙江省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行政權力,通過下發檔案、會議要求或向有關主管部門打招呼等方法,強行要求全省污染源單位必須使用某公司所生產或代理銷售的儀器設備,而把其他廠家的儀器設備排除在浙江省污染源項目建設市場之外,損害了其他廠商的公平競爭。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戴備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依法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其提起公訴。
戴備軍於200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
受審
2009年11月19日原浙江省政協常委、浙江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戴備軍(正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起訴書中對戴的指控共涉及9大筆,行賄人員有26個。在省紀委對戴的調查期間,戴交代了大部分受賄事實,退清了全部贓款。 因為一筆20萬元的受賄款牽扯其中,其女婿裘俊華以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和張琰關係特殊
浙江弘申公司和浙江環茂公司,庭審中提到次數最多的兩家公司。兩家公司背後的“掌門人”,其實是同一個人,張琰。 公訴機關對戴濫用職權罪的起訴中提到,為了使張琰得到更大的利益,戴不惜利用自己的職務發文,要求全省1000多家企業,全部使用弘申公司和環茂公司所生產的“污染源監控系統”。
一說到兩人的關係,戴的聲音就低了下去。有關媒體曾報導,戴和張琰兩人是情人關係。
判決
2010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對浙江省政協原常委戴備軍受賄、濫用職權案的判決,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判處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他個人全部財產。
2010年1月22日,杭州市中級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12月間,戴備軍在擔任浙江省技術監督局局長、浙江省計畫與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浙江省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徐某等20餘人財物總計人民幣401萬餘元。他的女婿裘某參與收受徐某賄賂20萬元。
法院同時查明,2006年至2008年間,戴備軍利用擔任浙江省環保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實施全省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控項目過程中,濫用行政權力,強行要求全省污染源單位必須使用某公司生產或代理銷售的儀器設備。戴備軍還幫助該公司壟斷全省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控項目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市場,為該公司獲取巨額利益。一審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戴備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他的個人全部財產。裘某也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
戴備軍不服,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且自己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要求改判。戴備軍的辯護人還提出,戴備軍濫用職權行為未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不構成犯罪,應宣告他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浙江省高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於依法作出裁定,駁回戴備軍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