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屋業主投票表決平台使用規則

2010年4月1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0〕28號印發《成都房屋業主投票表決平台使用規則》。該《規則》分平台的適用範圍、表決事項提交的主體、平台的使用、表決的時限、解釋5部分。本規則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房屋業主投票表決平台使用規則》的通知

成房發〔2010〕28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業主大會:

《成都房屋業主投票表決平台使用規則》已於2010年3月22日經我局第五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物業管理處聯繫。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2010年4月1日

規則

成都房屋業主投票表決平台使用規則

為深化我市和諧物管創建工作,進一步提高業主參與物業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和投票表決的效率,就使用成都房屋業主投票表決平台(以下簡稱平台),特制定本規則。

一、平台的適用範圍
建築區劃內需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下列事項,可使用平台進行投票表決: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包括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
(三)決定物業服務事項及其質量、費用標準等物業服務契約的主要內容;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
(五)選舉、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
(六)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報告;
(八)決定本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等方案;
(九)決定本建築區劃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
(十)決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設定、管理、收費等事項;
(十一)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二)改變和撤銷業主小組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有牴觸的決定;
(十三)決定本建築區劃的劃分、調整方案;
(十四)決定本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訴訟事宜;
(十五)推薦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先進;
(十六)其他需由業主共同表決通過的自定義事項。
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不得組織進行侵害公共利益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表決事項。
二、表決事項提交的主體
涉及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的表決事項,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提交;未設立業主大會的建築區劃可由全體業主提交,也可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代為提交。
建築區劃內涉及本組團、本幢、本單元等部分業主利益的表決事項,可由業主小組進行提交。
表決事項的提交主體應當在建立投票事項前15日內依法定形式告知全體業主。

三、平台的使用
(一)建立投票事項
表決事項提交的主體可登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公眾信息網”,點擊“成都房屋業主投票表決平台”進入並填寫表決事項名稱及選項內容,錄入完成後點擊“提交信息”至相關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
(二)激活投票事項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對符合平台使用範圍的表決事項予以激活。
(三)業主登入平台進行投票
表決功能激活後,相關業主可通過網路登入該平台,對投票事項進行意見表決。
對投票事項的表決意見應單項選擇“贊成”、“反對”、“棄權”其中之一。
在投票期限以內,業主可對表決意見進行修改,投票期限到期後,投票表決結果將以投票人最後一次投票記錄為準。
(四)統計投票表決結果
投票期限截止時,系統自動關閉投票表決功能並統計投票結果。投票結果的計票執行《成都市業主大會活動規則》及其指導細則的相關規定。
(五)公告投票表決結果
投票統計結果自動在平台上進行公告。
表決事項提交的主體應在投票結束後的3日內列印投票結果予以存檔並在建築區劃內顯著位置公告。
四、表決的時限
投票表決的時限為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激活表決功能之時起至通知的表決結束時間止。

五、解釋

本規則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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