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法學研究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成都市行政法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為
Chengdu Administrative Lawlrstitute,縮寫是;CAL。
第二條 性質
成都市行政法學研究會是成都市行政法學理論工作者、教學工作者和實際工
作者開展行政法學研究活動,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研究、宣傳和諮詢服務的不以
營利為目的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方針,理論聯繫實際.研究行政法學理論,總結依法行政經驗,促進政府職能轉
變,推動行政法治建設。為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作
出貢獻。
第四條 該會參加四川省法學學會、成都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為其團體會
員。接受四川省法學學會、成都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成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
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該會的住所是四川省成都市溫江縣向陽路6號——成都行政學院法學教學研究部。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該會在四川省法學學會和成都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指導下,緊密結合成都的實際,積極開展社會調查和學術研究,研究行政法學理論,總結依法行
政經驗,探討行政法治的實踐問題,為依法治市服務。
(二)該會有計畫地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推動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和發展。
(三)不定期編著、印刷有關行政法學的書刊、學術論文和研究資料,溝通信息渠道,促進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該會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類型。
第八條 凡行政法學理論工作者、教學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業餘研究者及
單位皆可申請入會,申請加入該會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該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該會;
(三)積極參加學會活動;
(四)在該會的業務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加入的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該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該會的書刊、資料;
(四)對該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該會的決議;
(二)維護該會的權益;
(三)完成該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納會費;
(五)積極撰寫學術論文;
(六)向該會提供工作研究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罷免程式
第十三條 該 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
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
換屆最長不超過—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
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
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學會日常
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制定學會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籌備工作,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學術討論會;
(五)代表學會參加有關會議;
(六)評審、推薦優秀科研成果,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和先進組織;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
秘書長兩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等人組成,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
第十九條 該 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秘書長負責組織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該會理事會成員的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歲。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有關單位資助;
(二)單位、團體或個人捐贈:
(三)會費;
(四)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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