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職工住房補貼實施方案

2000年5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00〕78號印發《成都市職工住房補貼實施方案》。該《方案》分住房補貼發放的範圍和對象、住房補貼的計發標準、住房補貼的發放及相關政策、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住房補貼的使用、住房補貼方案的實施和審批6部分27條。 住房補貼的計發標準為:住房補貼標準按市政府確定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水平、住房公積金交存率、職工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職工工齡等因素,按照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定期進行測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職工住房補帖實施方案》的通知

成府發〔2000〕78號

《成都市職工住房補帖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批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0年5月18日

實施方案

成都市職工住房補貼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轉變住房實物分配方式,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化,增強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傳送職工居住條件,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統一要求,根據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成府發[1998]200號檔案)的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 住房補貼發放的範圍和對象
(一)住房補貼發放的範圍
我市錦江、青羊、金牛、成華、武侯區(含高新區)範圍內的黨政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在符合有關條件的前提下,可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二)住房補貼發放對象
1、未享受住房實物分配(包括未購買或租賃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無房職工;
2、已享受住房實物分配或已參加集資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積未達到控制標準的職工。
二、 住房補貼的計發標準
(三)住房補貼的計發標準
住房補貼標準按市政府確定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水平、住房公積金交存率、職工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職工工齡等因素,按照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定期進行測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四)住房補貼標準的計算
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
1、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帖根據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除以2與個人合理負擔額之差測定;職工個人負擔額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計算公式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2―職工年平均工資。
成都市1999—2000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定為1600元/m2。經測定,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為305.33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每兩年公布一次。
2、工齡補貼額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工齡補貼額(以下簡稱年度工齡補貼額)與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的乘積計算,即: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工齡補貼額=年工齡補貼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職工的工齡。成都市年工齡補貼額定為6元/ m2。我市職工工齡補貼工作年限一律計算到95年底,95年後不再計算工齡補貼。
3、職工住房補貼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職工住房面積控制標準和住房未達到標比例的乘積。即:職工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基準補貼+每平方米工齡補貼)×住房面積控制標準×未達標比例。
職工住房面積控制標準按成府發[1998]200號檔案的規定執行。職工住房未達標比例=(職工住房面積控制標準–已有住房面積)÷住房面積控制標準×100%。無房職工的未達標比例為0。
(五)住房補貼原則上由夫妻雙方單位按各自級別、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等分別計發。
三、 住房補貼的發放及相關政策
(六)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
根據住房補貼計發標準計算出的職工應得住房補貼總量,按不同工齡,採取相應的住房補貼發放方式發放。
1、1998年12月31日前工齡20年以上的職工,在其購建住房時,職工應得的住房補貼,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發放。
2、1999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其應得住房補貼按平均32年工作年限分攤,計算出年度月補貼係數,採取逐月發放方式發放。住房補貼發放至其退休、退職、出境定居、去世或各種原因解除了勞動人事關係時為的乘積。1999年度月補貼係數為14%。
3、1998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工作但工齡不足20年的,職工的基準住房補貼實行分段計算,已參加工作年限的基準補貼和工齡補貼額,在其購建住房時,可按已滿20年工齡職工發放辦未能計算,並採取一次性方式發放;未來工作年限的基準補貼,原則上應按新職工補貼辦法逐月發放,月住房補貼額為月工資總額與月住房補貼係數的乘積(不同工齡職工的住房補貼係數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公布)。住房補貼發放至其退休、退職、出境定居、去世或由於各種原因解除了勞動人事關係時為止。
(七)已參加房改購房和集資合作建房或工齡20年以上一次性足額領取了住房補貼的職工,因職務升遷住房控制面積標準發生變動的,從變動次月起可按新任職級住房控制面積標準與原標準之差計算未達標準比例,並按規定發放住房補貼。
(八)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效益確定住房補貼的方式。有條件發放住房補貼的企業,可比照本實施方案確認的職工負擔比例和辦法發放住房補貼,也可適當減少單位補貼;可一次性發放,也可採取基準補貼一次性補貼;按月補貼、分期不等額補貼等多種方式;經濟效益差、全面發放住房補貼有困難的企業可適量發放住房補貼,也可不發放住房補貼。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還可進行住房補貼直接埋入職工工資的探索。
(九)非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可參照企業自行確定本單位住房補貼方式。
(十)住房補貼發放起始時間
1、新參加工作職工為進入工作單位的次月;
2、其他職工為房改部門批准其單位實施住房補貼具體辦法的次月。
(十一)租賃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在住房租金標準未達到市場租金水平前,不能作為無房職工申領住房補貼;住房面積未達到控制標準的,未達標部分可以按照本方案申領住房補貼。
(十二)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退出產物分配住房或已參加集資合作修建的住房;職工從退出住房次月起可向單位申領住房補貼。
(十三)單身職工結婚前一方已申領住房補貼,若另一方已享受住房實物分配或已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則從結婚登記次月起停止發放或核減住房補貼。
(十四)已享受住房實物分配或已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職工離異,不得作為無房職工申領住房補貼。
四、 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
(十五)黨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
1、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經財政部門批准,單位從預算外資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單位住房基金;
4、上級部門以住房維修,購建等名義補助的資金;
5、經財政部門核定,單位從其預算外資金中安排的住房補貼支出;
6、財政部門核撥的用於單位住房補貼專項資金;
7、其他可用於住房補貼的資金。
(十六)企業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
1、住房周轉金,包括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租金收入及上級部門以住房維修、購建名義補助的資金;
2、待轉達住房基金,包括自管公有住房折舊、維修和管理費及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
3、經財政部門審核的在成本費和中列支的住房補貼專項支出;
4、其他可用於住房補貼的資金。
(十七)非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參照企業住房補貼資金來源,自行籌措負擔住房補貼資金。
五、 住房補貼的使用
(十八)住房補貼是職工的個人住房基金,歸個人所有並受法律保護,是職工個人購房、建房的重要資金來源,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稅基。
(十九)單位應在銀行單獨設立“職工住房補貼個人帳戶”,屬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資金,應全額劃入“職工住房補貼個人帳戶”;屬逐月發放的住房補貼資金,按月劃入“職工住房補貼個人帳戶”。從劃入之日起,銀行按個人活期存款同期利離計付利息。
(二十)住房補貼的使用與支取
1、職工購房、建房時可動用住房補貼;
2、職工離退休、退職或出境定居時的住房補貼本息餘額可由本人一次性支取;
3、職工去世時,其積累的住房補貼可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
4、經財政、房改部門批准同意的特殊的使用與支取。
(二十一)職工需動用住房補貼時,應向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有效證明、資料,經單位審核同意後,從其“職工住房補貼個人帳戶:中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
(二十二)經職工本人同意並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由單位審核同意,其住房補貼可由其家庭直系親屬在購房時申請動用。
(二十三)職工調動工作後,動用積累的住房補貼本息時,由調入單位予以審核。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係後,動用積累的住房補貼本息時,由原單位予以審核。
(二十四)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侵吞住房補貼資金。財政、審計和房改等部門應加強對住房補貼資金的使用監督。對未按規定使用住房補貼資金的單位和當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六、 住房補貼方案的實施和審批
(二十五)市級黨政機關職工住房補貼實施辦法,由市級機關住房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市房委辦制定;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實施辦法,按系統由其主管部門制定,報市財政局、市房委辦審批;企業職工住房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由市房委辦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二十六)各單位應按照本實施方案和有關實施辦法或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具體補貼辦法,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當地房改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十七)郊區(市)縣應根據成府發〔1998〕200號檔案精神,制定本地區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送市政府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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