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創新就業促進會

成都市科技創新就業促進會

成都市科技創新就業促進會,是經民政部門批准,由成都市民政局監管和指導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促進會以協調整合創新就業資源為切入點,以現代科技為基礎,充分發揮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把創業和就業結合起來,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為促進民生改善、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新動能。以大數據理念為核心,構建智慧型化就業公共服務(孵化)平台,並在該平台上全方位搭建就業智慧型網,通過智慧型網發布就業最新動態資訊,協助政府及高校、企業積極有序開展就業創業工作,真正讓“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落到實處。

促進會以“創新、協同、服務、奉獻”為核心價值,促進政府與行業、行業與高校的交流與溝通,加強企業和高校的更深層次銜接;以現代科技為紐帶,傾力構建以政府引導為核心,高校推動為前提,企業人才實訓基地創建為基礎,學生專業為導向,誠信建設為抓手的人才智慧型化配置平台。創新就業創業服務供給模式,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格局,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不斷拓展創新就業領域的方式與途徑。

名稱

本團體名稱為:成都市科技創新就業促進會。Name of the group: Association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Employment Promotion of Chengdu

性質

(一)促進會是由成都地區的製造生產型企業、科技型企業、服務型機構和相關專業服務機構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

(二)促進會是面向成都各類型企業建立大學生就業實訓基地,並提供信息交流、人才培訓、資源整合的全方位非盈利性服務機構。

(三)促進會是高職院校與企業互聯互通的橋樑;是企業發展人才儲備的重要支撐平台。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贏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單位設立的目的是:促進會旨在協調整合成都市創新就業資源,以大數據理念為核心,構建我市智慧型化就業公共服務(孵化)平台,並在該平台上全方位搭建我市就業智慧型網,通過該智慧型網將我市就業最新動態資訊傳遞到我市每一個角落,協助我市各地積極有序開展就業創業工作,真正讓“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落到實處。

第四條:本促進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成都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 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組織進行行業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定期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有關行業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映行業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相關工作。

(二)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訴求,密切促進會與政府、促進會與會員以及促進會與社會各界的和諧關係。

(三)以現代科技為紐帶,組織開展城鄉就業實踐活動,搭建就業實訓基地,建立健全就業人才服務體系,開展就業服務專項活動,促進多形式多渠道就業,為擴大就業、穩定就業提供服務。

(四)以現代科技為載體,協同企業、學校、政府相關部門,為創新創業搭建服務平台,促進企業再創業、精英人才新創業。

(五)建立健全就業創業誠信評價與評估體系,積極推動實施行業標準制定,開展就業創業領域的專業與非專業知識、技能的培訓服務工作,積極向會員單位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辦好促進會服務網站、刊物、簡報工作,並接受政府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工作。

(六)搭建國內外人才、技術交流平台,鼓勵並積極促成國內外發達地區的人才、技術落地成都。

(七)服務企業發展,搭建服務平台,組織開展諮詢,國際、國內信息交流,積極促成並組織進行各項專業考察、訪問、研討等活動。

(八) 對本團體的分支機構進行工作指導,協調關係,組織經驗交流,促進共同發展。

(九)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促進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公民;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 副會長,通過對秘書長、其它執行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秘書長等中層負責人可通過章程規定的程式選舉或任命,也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選定,但公開招聘後也需履行此程式進行任命);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等負責人,通過對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或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副職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監事、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 、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註: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每屆任期5年(註:通過公開招聘的專職秘書長或專職其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受此限制條件,下同)。會長、監事、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秘書長等其它負責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時,事前須書面報業務主管單位(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機構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 主持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機構內部事宜和對外交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提名本機構副職人選,交會員大會、理事會任命和罷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其成員為 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第三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二)對本單位會長、副會長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三)當本單位會長、副會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促進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四)監事會每年就本單位民主制度建設、自律誠信建設、財務資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條所列事項執行情況等的監督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成都市民政局。

(五)監事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長辦公會議和促進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全部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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