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成都市機械製造業商會是成都市工商聯的直屬商會,是成都市民政局註冊的社會團體。現有會員企業300多家,為800多家成都市域內企業提供服務,會長單位是成都市新築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志明任會長。副會長單位有成都天馬鐵路軸承有限公司,成都成量工具集團有限公司,成都乘風閥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保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缸液壓設備製造有限公司,成都新力設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大宏立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四川蜀能緊固件製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林豐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琪樂集團,國茂減速機集團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正祥鑄造有限責任公司,成都蜀虹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商會有“成都市機械商會投資有限公司”,註冊資金1.3億。商會成立以來,堅持鼓勵會員企業以建設好商會,利用好商會,抱團打造西部機械製造行業高地為己任;堅持為企業搭建聯繫政府的橋樑,協助企業落實成都市經委、商務局、科技局等各項政府支持鼓勵政策;堅持為同行們搭建相互學習交流、配套協作的平台,一月一活動,兩月一會長會,按企業需求不定期專題活動;堅持組織企業異地交流和參觀參展國內、國外行業展會。
商會是《成都市地方名優產品推薦目錄》初審單位。目前開展的主要服務工作有:商會內部原材料及配套產品、設備集團採購;可利用材料及廢料統一回收;與西南交大、省機械設計院、市機械職教集團等校企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人才支持;會員企業免費入駐商會門戶網以及大型電子商務平台《西部機械網》;與德國西門子、美國西屋電氣、台灣東元集團等世界五百強企業緊密合作,為企業聯繫國內外訂單,引進精密設備和技術;引入律師事務所、商標事務所,銀行、證券、融資租賃等社會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服務。
隨著商會的發展,我們將進一步壯大隊伍,拓展服務領域,為會員企業搭建更大的發展平台。熱忱歡迎我市機械製造業的企業家們加入商會。讓我們一起分享企業和商會共同發展的喜悅,為成都市機械製造業做出新的貢獻!
商會章程
成都市機械製造業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定名為“成都市機械製造業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是由成都市境內的機械裝備及零配件生產企業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通過交流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訴求,改善我市機械行業發展的軟硬環境,促進全市機械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和領導。
第五條本商會會址設在成都市東大街牛王廟段100號商會大廈A區4樓4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讓會員及時掌握行業動態;
(二)促進會員的溝通、合作,開展技術交流和研討活動,加強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發,推動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
(三) 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規範有序的競爭機制,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四) 協助執法部門打擊行業假冒偽劣產品,維護公平競爭;
(五)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 舉辦適合會員需要的學習考察等活動,協助會員引進專業人才,提高會員企業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七) 組織會員參加開拓國內外市場的專業性展銷活動,樹立行業整體形象;
(八) 加強同有關機構、團體的聯繫和往來,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相關的行業活動;
(九) 推介我市行業投資環境,協助會員開展招商引資;
(十) 編印行業發展的宣傳資料,向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十一) 辦理會員委託的事宜。
上述業務範圍概括為:宣傳國家有關機械裝備行業的方針政策,促進行業內協調和管理,開展行業信息交流、諮詢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合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提交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 由本商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商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四) 由本商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商會對其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 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制定和修改本商會會費標準。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它有關重要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商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單位任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註: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5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協會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其會費標準是: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民間組織發展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1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