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成都市物價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價檢〔2006〕183號
各區(市)縣物價局,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為規範我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價格行為,保障新建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省物價局同意,制定了《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並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物價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暫行規定
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價格行為,推進價格誠信體制建設,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進公平交易,公平競爭,制止價格欺詐,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經省物價局同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行銷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均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公示新建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及收費相關情況。我市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採取《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格和收費標價牌》和《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目表》(一房一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價格和收費公示。
第四條 《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格和收費標價牌》(以下簡稱標價牌)和《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目表》(以下簡稱價目表)格式由成都市物價局統一監製,經營者自行製作,標價牌及價目表最下端應標明“此格式由成都市物價局監製、價格舉報電話12358”字樣,便於消費者價格諮詢和舉報投訴。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醒目位置或顯著位置懸掛標價牌,標價內容包括:
(一)樓盤信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名稱,所售樓盤名稱;
(二)樓棟信息:樓棟編號,本樓棟起價,本樓棟最高價,房屋總價款外向購房人收取的費用(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依據);
(三)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四)特別提示:應顯著標明“商品房銷售價格等具體情況請通過電子觸控螢幕或電腦查詢”字樣;不具備電子觸控螢幕或電腦的應顯著標明“商品房銷售價格等具體情況請查閱商品房銷售價費標價冊”。
第六條 價目表應包括以下內容:所售商品房的房號,戶型,是否裝修,商品房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計價單位,銷售單價,房屋總價款,房屋總價款外向購房人收取的費用(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備註欄。經營者應規範製作價目表存於商品房銷售場所擺放的電子觸控螢幕或電腦中供購房者查詢;不具備電子觸控螢幕或電腦的,也可按價目表規定內容製成商品房銷售價費標價冊供購房者查閱。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所標示的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任意改變或減少標價牌和價目表規定的內容,所標示的內容有變動時,應及時更換。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在銷售商品房時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條 購房契約中涉及房價、收費的部分應嚴格按照標價牌和價目表的標價內容進行規定。
第十一條 不按本規定明碼標價或有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由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有關價格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格和收費標價牌》及《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填制說明
2、《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格和收費標價牌》及《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目表》樣式(略)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格和收費標價牌》及《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填制說明
一、製作要求
商品房銷售場所懸掛的《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格和收費標價牌》規格應為150cm×150cm以上,經營者按成都市物價局統一規定的必備內容自行規範製作;《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格和收費標價牌》或《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可根據銷售實際情況增加標示內容。
二、《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格和收費標價牌》內容說明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名稱: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核准的名稱,有兩個以上開發經營企業的應如實分別填寫。
(二)所售樓盤名稱: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准的內容準確填寫。
(三)樓棟編號: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報建並經法定部門核准的編號。
(四)本樓棟起價、最高價:本樓棟起價應為本樓棟最低銷售價格;本樓棟最高價應為本樓棟最高銷售價格。
(五)銷售價格(含起價、最高價、銷售單價)應包含銷售契約已明確配套建設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排污、通訊、通郵、有線電視、公共照明、園林綠化、環衛等費用。
(六)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按照成都市物價局、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四川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意見的通知》成價費〔2004〕239號檔案確定。
(七)房屋總價款外向購房人收取的費用中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和交房後收取的各項合法合理費用的收費項目名稱;收費標準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和交房後收取的各項合法合理費用的具體收費標準(含計費單位);收費單位指收費檔案中規定的該項費用的收費主體;收費依據填寫有審批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名稱及所發檔案號等,如成都市××局成××〔200×〕×××號。
三、《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內容說明
(一)房號: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報建並經法定部門核准的編號,如×棟×單元×××號或×棟×單元×層(樓)××號。
(二)戶型: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確定的戶型代號,如A型、B型、C型等;非住宅應加填物業類型,如填寫商鋪或寫字樓等。
(三)商品房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按有關部門核定的面積分別填寫。
(四)是否裝修: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確定的清水房、精裝修房、簡裝修房等。
(五)計價單位: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確定的計算銷售價格的單位,分別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或每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或每套等。
(六)銷售單價:銷售單價應為根據計價單位由政府或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制定的商品房銷售價格。
(七)房屋總價款:根據銷售單價和計價單位計算出的該套商品房銷售總金額。
(八)房屋總價款外向購房人收取的費用中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填寫要求同《成都市商品房銷售價格和收費標價牌》中一致;收費金額指本套商品房本收費項目應收取的金額。
(九)備註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認為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應如實填寫,如:註明該套商品房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以交房時有關部門最終確定的面積為準,多退少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