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見

(一)進一步做好地名規劃。 其他區(市)縣的地名規劃由當地地名主管部門比照上述程式報區(市)縣政府審批後,報市地名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區(市)縣的,由所在區(市)縣地名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公示後報區(市)縣政府審批,並報市地名主管部門備案。

基本信息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見
成辦發〔2011〕91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推進地名管理規範化、科學化和標準化建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方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四川省地名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地名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城鄉統籌、“四位一體”科學發展總體戰略,按照全域成都的理念,立足城鄉規劃,突出地域特色,統籌抓好城鄉地名管理。進一步做好地名規劃編制和規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協同機制,不斷增強地名管理工作的前瞻性、科學性和及時性。

二、工作重點

(一)進一步做好地名規劃。按照地名規劃與城鄉規劃同步、局部與整體相銜接、新區規劃與老區最佳化相結合、規範通名與最佳化專名相協調、傳承地名文脈與創新文化理念並舉的原則,做好地名規劃工作。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成都高新區(以下統稱中心城區)地名規劃由市地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市地名主管部門應依據城鄉規劃,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形成規劃草案,經專家評審、公示後,報市政府審批。其他區(市)縣的地名規劃由當地地名主管部門比照上述程式報區(市)縣政府審批後,報市地名主管部門備案。由中心城區向外延伸,跨區(市)縣的市政道路、橋樑、隧道地名規劃,由市地名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協調有關區(市)縣聯動編制,並按規劃管理許可權分別報批。
(二)統籌抓好城鄉地名管理。地名命名和更名要遵循名副其實、規範有序、雅俗共賞、彰顯文化、好找易記的原則,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執行。
1.規範地名命名程式。新建市政道路、橋樑、隧道,由發改部門在受理建設工程立項後告知地名主管部門。中心城區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門組織區地名主管部門提出命名方案,並經專家論證、公示後,報市政府審批。其他區(市)縣的,由所在區(市)縣地名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公示後報區(市)縣政府審批,並報市地名主管部門備案。中心城區向外延伸,跨區(市)縣的市政道路、橋樑、隧道命名,由市地名主管部門負責或組織相關區(市)縣地名主管部門依據地名規劃提出命名方案,經專家論證、公示後,按照地名命名的管理許可權和相關程式進行審批。
住宅小區、高層建築、大型樓群等建築物名稱,由建築物的產權所有者按照公布標準,在批准立項之日起15日內報地名主管部門備案。位於中心城區的報市地名主管部門備案,位於其他區(市)縣的報當地地名主管部門備案。
2.加強鄉村地名命名。各區(市)縣要切實加強鄉村道路、居住小區的命名工作,凡硬化的道路應進行命名,沒有硬化的道路以居住小區名稱備案。原有的非標準化路名,符合命名要求的予以保留,並按有關程式進行審批備案;對一些內涵不足、格調不高的地名,可以結合所在地自然實體的名稱、地理特徵和老地名按有關程式予以正式命名。
3.慎重實施地名更名。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要嚴格把握地名更名的條件,一經命名的地名,原則上不得隨意更名。對歷史上約定俗成、老百姓使用多年的老地名或可改可不改的及當地民眾不同意改的地名,一般不予更改。在地名更名的過程中,除嚴格遵循與地名命名相同的審批程式和許可權外,還應採取上門徵求單位、商家及住戶代表意見或召開單位、商家及住戶代表會議等形式,廣泛聽取當地民眾意見,讓民眾有知情權、參與權和選擇權。地名更名後,凡屬市級部門辦理更換相關證件證照的,均應免收直接費用;涉及更換其他證照的直接費用,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區(市)縣解決。
(三)加大對具有歷史文化內涵地名的保護力度。各區(市)縣和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對具有歷史文化內涵地名的保護工作,正確處理好建設與保護的關係,特別是在舊城改造過程中,要注重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內涵地名的保護、挖掘和恢復,並建立必要的檔案資料,以傳承歷史、昭示後人。要廣泛宣傳和弘揚地名文化,增強廣大民眾對具有歷史文化內涵地名的保護意識。

三、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協同機制

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地名管理工作機制,切實落實各級各部門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建立地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市、區(市)縣地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民政部門牽頭,發改、公安、建設、規劃、房管、城管、交通、水務、文化、工商、郵政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通報工作情況,協調解決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各級各部門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二)建立城鄉規劃信息互通機制。在地名規劃編制過程中,規劃部門應向地名主管部門及時提供城鄉市政道路、橋樑、隧道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信息資料。地名主管部門應將地名規劃及時反饋給規劃部門。建設部門在實施道路、橋樑、隧道等工程建設時,應及時與地名主管部門聯繫,確保使用地名規劃的標準地名。
(三)完善地名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市、區(市)縣要安排地名工作專項經費,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地名管理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