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第121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試行辦法》已經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試行辦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監督機制,加強城鄉規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察員)
市人民政府向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溫江區、新都區、雙流縣、郫縣、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以下簡稱督察員),負責所駐區(市)縣城鄉規划行政工作督察。
市人民政府派駐區(市)縣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督察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督察範圍)
督察員有權對下列事項進行督察:
(一)區(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的情況;
(二)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情況;
(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情況;
(四)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辦理國土使用批准手續等涉及規劃的情況;
(五)歷史文化名城(鎮),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及重要資源的規劃情況;
(六)區(市)縣規劃工作的公開情況;
(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的保障情況;
(八)城鄉規劃管理許可權的集中統一情況;
(九)城鄉規划行政執法監督情況;
(十)有關城鄉規劃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持證督察)
督察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證》。
第五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督察員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第六條(督察方式)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督察員通報城鄉規劃情況。督察員應列席城鄉規劃、建設工作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督察員的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條(督察職權)
督察員開展督察工作時,有權向城鄉規劃編制、審批、申報及實施管理等單位收集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對違反城鄉規劃的重大行為,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可以組織調查。
第八條(糾正程式)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區(市)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同時將督察意見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
區(市)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督察意見,並在收到督察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督察員反饋處理情況。督察員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
第九條(處理方式)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通知區(市)縣人民政府改正或通知區(市)縣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改正;
(二)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責令有管轄權的下級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三)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區(市)縣人民政府、規划行政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督察落實)
督察員應當對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並將跟蹤信息及時反饋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
第十一條(工作保障)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及督察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納入市財政公共預算。
第十二條(工作紀律)
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督察、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定期報告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並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
督察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督察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參照執行)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第十五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