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區出租汽車企業整合實施細則

《成都市中心城區出租汽車企業整合實施細則》,是為引導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做優做強,促進行業集約化、品牌化發展,而制定的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05?4號)精神,促進我市中心城區出租汽車行業結構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引導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做優做強,促進行業集約化、品牌化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整合,是指2個或2個以上的中心城區具備法人資格的出租汽車經營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規定,通過兼併、重組或共同出資組建1個法人企業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參與整合的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運營範圍在成都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中心五城區(含高新區)和成都雙流國際機場、機場路範圍內的經營權的在營出租汽車經營企業。 第四條 本細則定向授予的經營權營運區域為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中心五城區(含高新區)和成都雙流國際機場、機場路範圍內。

第二章 企業整合方式及要求

第五條 參與整合的各方按照自願的原則整合其出租汽車經營業務,擴大原有企業經營規模或重新設立一個新的企業,被整合的各方退出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收回經營權,依法辦理新企業註冊登記或註銷被整合企業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範圍和資格。
第六條 中心城區出租汽車企業通過財務整合和改善企業管理結構等方式,在整合後實現統一人力資源管理、統一營運車輛管理、統一服務質量考核、統一財務管理,並實行公司化經營、員工制管理。
第七條 企業進行整合,應當完成以下手續: (一)新企業註冊登記或被整合企業註銷其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範圍手續; (二)稅務登記或者變更手續; (三)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過戶手續; (四)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註銷、變更手續: (五)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註銷的其他手續。
第八條 參與整合的企業向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出租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出管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後由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下達經營權變更批覆,參與整合企業的經營權必須整體變更。
第九條 參與整合的企業憑工商、稅務、車輛登記和變更手續報出管處備案。出管處收回參與整合後的原企業經營權證,不再保留其中心城區出租汽車經營資格並與整合後的企業重新簽訂《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契約》,辦理營運證件的變更手續。
第十條 辦理程式 (一)申請受理 1、自願參與整合的企業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向出管處提出關於變更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的申請書,須提交以下資料或檔案: 1.1關於自願參與整合的申請書或核准設立新公司名稱的申請書; 1.2參與整合企業之間簽訂的整合協定; 1.3參與整合企業同意變更特許經營權的股東會決議; 1.4企業法人資格註銷手續或註銷其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範圍手續; 1.5新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 (二)申請審核 出管處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檔案材料進行審核(需要企業補充證明材料的,企業應按指定期限一次性補充提供),按照本細則規定的原則經審核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核准通知函”。 (三)簽署《經營權終止協定》 參與整合企業在取得“核准通知函”後,與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簽署《出租汽車經營權終止協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新設公司的註冊登記手續或註銷被整合企業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範圍手續。出管處收回參與整合企業後的原有企業經營權證,不再保留其中心城區出租汽車經營資格。 (四)授予新設企業特許經營權 辦理公司註冊登記手續後,市交委與新設公司簽署《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契約》,授予其特許經營權。

第三章 促進措施

第十一條 企業進行實質性整合後,出管處對整合後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成績按照當年參與整合的原有企業中質量信譽考核最好成績計算。
第十二條 從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經實質性整合後經營規模達到300台以上(含)500台以下的(不含),按參與整合企業戶數每戶5個經營權的標準直接定向授予整合後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所有企業不重複享受定向授予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從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經實質性整合後經營規模達到500台以上的(含),按參與整合企業戶數每戶10個經營權的標準直接定向授予整合後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所有企業不重複享受定向授予優惠政策。

第四章 整合後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整合後的企業作為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主體,應依法經營,必須嚴格按照《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契約》的約定,實行公司化和員工制管理。
第十五條 按行業規範要求完善企業的管理機構和崗位設定、管理人員配置,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車輛管理、人員管理、培訓及維護管理制度等,完善經營場所、場地。
第十六條 由經營企業自行出資購置車輛營運,嚴禁通過任何形式向駕駛員轉嫁投資風險。企業直接招聘駕駛員,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建立勞動關係,按時足額為駕駛員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
第十七條 要依法建立與駕駛員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出租汽車經營成本和市場環境變化時,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兼顧各方利益、維護正常生產秩序的原則下與駕駛員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和調整駕駛員的勞動任務定額。
第十八條 對所屬駕駛員進行定期業務培訓和考核,建立對駕駛員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的考核制度和與考核結果掛鈎的獎懲制度,並定期將對駕駛員的考核情況向出管處備案。
第十九條 加強對營運車輛的安全管理,按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對車輛進行維護作業。
第二十條 開展企業品牌建設工作,積極組織、主動參與行業文明創建、優質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一條 整合後的企業在更新車輛時,其經濟契約報出管處審查備案。
第二十二條 整合後的企業發生分立的,經營權授予分立後的其中一家企業。

第五章 附則

本細則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具體解釋權,由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
註:2011年5月27日至2013年6月30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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