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市安監局(市政府安辦)負責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職責劃入市交委。
2.將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機動車停車場的行業管理職責劃入市交委。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6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三)劃出的職責。
1.將牽頭組織中心城區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方案的審查職責劃歸市規劃管理局。
2.將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道路交通技術規劃,現有道路安全設施(隔離欄、護欄除外)的規劃、改建、管理和維護,非交通指示牌的設立審批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劃歸市公安局。
3.將中心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城市道路橋樑隔離欄、護欄的設定和管理職責劃歸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4.將物流綜合協調和口岸服務職責劃歸市政府辦公廳管理。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的銜接,促進各種運輸方式協調發展。
2.加強智慧型交通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提高交通管理現代化水平。
3.加強市域鐵路項目的相關協調工作,推進西部綜合交通樞紐建設。
4.加強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和交通運輸應急管理。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交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運輸(含公交、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和城鄉交通運輸專項規劃;制定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基礎設施項目近期建設、維護和年度投資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重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和評估。
(三)制定公路、水路及其運輸站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和施工安全的管理;負責國、省幹線公路和市管航道的管理;負責全市農村公路、水路的行業監督管理。
(四)負責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培訓、客運機動車租賃、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公交、出租汽車、軌道交通、水運及船舶、船員等行業管理工作;制定交通運輸有關政策、技術標準和營運規範並監督執行。
(五)負責全市經營性道路運輸和城市公共運輸行業源頭以及水上交通、公路建設及養護、鐵路道口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測和協調市管高速公路及國、省幹線公路網運行;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管理工作;參與制定交通運輸行業價格;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
(六)負責全市公路、水路、鐵路、航空、城市公共運輸、郵政等各種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平衡交通需求;組織重大節假日旅客運輸、緊急客貨運輸和重要物資運輸;負責交通運輸行業應急指揮、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地方交通戰備工作,承擔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七)負責全市智慧型交通和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的規劃、項目計畫、建設和管理;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科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全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行業管理;組織開展行業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擔市綜合交通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綜合交通運輸專業委員會辦公室、市智慧型交通信息系統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交委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保密、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後勤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研究;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重大行政行為聽證工作;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綜合規劃處。組織編制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交通運輸行業基礎設施項目近期建設、維護和年度投資計畫並監督執行;牽頭組織全市交通運輸行業重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和評估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綜合統計、預測及信息發布;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綜合交通運輸專業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建設管理處(掛特許經建設設項目管理辦公室牌子)。負責公路、水路及其運輸站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建設規範和工程進度;負責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大中型項目、重點工程項目設計檔案的審查、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負責交通建設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和資質管理;負責交通運輸特許經建設設項目的協調、建設和管理。
(五)綜合運輸處。負責擬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公路、水路、鐵路、航空、城市公共運輸、郵政等各種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平衡交通需求;組織協調重大節假日旅客運輸、緊急客貨運輸和重要物資運輸、大件貨物運輸和鐵路專用線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運輸價格。
(六)公交管理處。擬訂城鄉公交管理的相關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公交線網規劃和布局,協調公交站場、公交專用道、公交港灣站建設;組織實施公交客運線路的特許經營管理工作;牽頭實施重大活動的公交運力保障工作;監督管理公交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軌道交通處。擬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的相關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城市軌道交通的特許經營管理工作;負責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項目的備案工作;組織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前期工作,制定項目的實施計畫、建設時序等;負責市域內鐵路項目的協調以及地方配套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捷運營運安全生產工作。
(八)交通工程處。牽頭開展交通緩堵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城市交通狀況的評估;負責全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行業管理;參與全市大型城建項目及配套設施交通影響評價方案的審查;參與審定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道路、橋樑、隧道、公交(出租汽車)站場、公共停車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的工程規劃方案;承擔市綜合交通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科技信息處。負責全市智慧型交通和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的規劃、項目計畫、建設和管理;擬訂智慧型交通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全市智慧型交通綜合信息資源的管理和對外發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成果鑑定、評審和推廣;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開展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承擔市智慧型交通信息系統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安全監督處。綜合監督、指導全市經營性道路運輸和城市公共運輸行業源頭以及水上交通、公路建設及養護、鐵路道口的安全生產工作;擬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評估、安全目標考核、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行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一)財務處。負責財政資金、預算外資金、信貸資金以及其他專項資金的籌集、下撥、使用及監督管理;負責本單位的預決算、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
(十二)人事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行業人才引進、職業技能工作;組織行業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十三)紀檢監察處(掛審計處牌子)。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和審計工作。
(十四)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十五)成都市交通戰備辦公室。擬訂全市交通戰備實施意見和措施,規劃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對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擬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負責國防運力動員和徵用,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擔負軍事運輸、平時搶險救災等突發事件的交通保障任務;負責保護通信線路安全工作的檢查督促、組織協調工作,參與保護通信線路安全的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和協調鐵路、交通、民航、郵政的國防交通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一)市交委機關配備行政編制8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副局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0名。
(二)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3名。
(三)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統一按成委發〔2010〕17號文的相關規定聘用和管理。
其他事項
(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市交委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市管高速公路和國、省幹線公路及其兩側80米範圍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中心城區和成都高新區(不含市管高速公路和國、省幹線公路及其兩側80米範圍內)以及機場路旁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和管理。
(二)將原成都市交通委員會(成都市公共運輸管理局)行政執法總隊更名為成都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總隊,為市交委直屬正處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行政執法機構,配備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120名,其中:總隊長1名,副總隊長4名。
(三)將原成都市交通委員會(成都市公共運輸管理局)公路管理處更名為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公路管理處,為市交委所屬正處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配備事業編制125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4名。
(四)將原成都市交通委員會(成都市公共運輸管理局)交通運輸管理處更名為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為市交委所屬正處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配備事業編制168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4名。
(五)將原成都市交通委員會(成都市公共運輸管理局)出租汽車管理處更名為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出租汽車管理處,為市交委所屬正處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配備事業編制65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3名。
(六)將原成都市交通委員會(成都市公共運輸管理局)航務管理處(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海事局)更名為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航務管理處(掛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海事局牌子),為市交委所屬正處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配備事業編制20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2名。
(七)將原成都市交通委員會(成都市公共運輸管理局)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交通基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更名為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交通建設質量監督站(掛交通建設造價管理站牌子),為市交委所屬正處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配備事業編制30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2名。
(八)市交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