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編制縣級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級和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
(四)制訂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監督和組織管理各項財政收入;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支出;管理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開戶,管理預算外專戶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監督彩票發行與彩票市場;管理政府債務、政府貸款業務、財政票據、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六)擬訂和執行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標準和政府採購政策、制度、監管;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監管縣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代建項目財務管理制度、涉外企業財務制度和農村財務制度。
(七)負責本級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年檢、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負責組織、考核、監督縣直國有企業董事會運作、產權代表、重大投資決策。
(八)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算審核,負責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進行審核;審核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參與項目竣工驗收;監督執行政府採購政策,指導全縣政府採購和信息統計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九)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管理和指導社會審計工作。
(十)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業務,辦理監管範圍內涉及國家和集體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和核准。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財會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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