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相關決定
根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關於做好市縣兩級監察委員會選舉任免工作的指導意見》(皖人常人〔2017〕1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辦法作如下決定:
一、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縣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任免。
二、擬任命的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須參加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三、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命案前,擬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供職報告,擬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委員書面提交供職報告。
四、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採用電子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逐人表決,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五、通過任命的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頒發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署的任命書。任命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頒發。縣監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命書,也可以委託縣監察委員會主任頒發。
六、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任命後,由常務委員會組織進行憲法宣誓。縣監察委員會委員任命後,由縣監察委員會在通過任命後一個月內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七、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項,參照適用《懷寧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主任
懷寧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17年12月19日選舉潘忠苗為懷寧縣監察委員會主任。
副主任
張文同志為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葉昌雲同志為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委員
余永和同志為縣監察委員會委員;
楊立純同志為縣監察委員會委員;
鄭文雄同志為縣監察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