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鶴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職業培訓制度和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簡介

根據《中共懷化市鶴城區委、懷化市鶴城人民政府關於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鶴髮〔2010〕3號)和《中共懷化市鶴城區委、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關於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鶴委〔2010〕37號)精神,設立懷化市鶴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

一、懷化市鶴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優勢,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四)加強統籌全區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五)加強統籌全區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與有效配置。

(六)加強統籌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 八)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懷化市鶴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與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所屬參照管理人員的綜合管理。

(五)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執行省、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全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六)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負責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綜合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審批與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區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更改以及因工(公)傷致殘的認定與應享受待遇的審核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監督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撥、培養和引進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擬訂並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鶴(回鶴)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全區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十二)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懷化市鶴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懷化市鶴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印、綜合治理、計畫生育、行政後勤、議案提案辦理和接待聯絡、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綜合調研、綜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和有關新聞宣傳工作。

(二)懷化市鶴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股

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承擔信息規劃、統計和有關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違法違紀案件;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以及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與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承擔區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懷化市鶴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促進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股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流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辦法並指導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和指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促進特殊群體統籌就業和就業援助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就業困難人員各項補貼政策的審核;負責全區公益性崗位日常工作;負責企業職工調配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來鶴就業有關工作,以及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審核招工、招聘廣告;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擬定全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指導、監督、檢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執行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稽核規則並監督實施。

(四)懷化市鶴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加掛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擬訂事業單位招聘急需緊缺人才有關政策;承擔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和人員信息管理;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和新就業高校畢業生初任培訓工作;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年度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懷化市鶴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股(加掛人教股)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定和落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參與國家和省級勞動模範的評審;指導和協調職工分流安置的相關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有關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的教育培訓、出國審查和報批工作。

(六)社會保險股

擬訂和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協助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社會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領取條件、給付標準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齡與繳費年限計算政策、城鎮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人員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負責全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單位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核准工作;負責全區企事業職工特殊工種等提前退休認定、報批工作;負責轉企改制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貫徹實施上級有關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執行省、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擬訂全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本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給付條件、給付標準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全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及勞動能力鑑定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擬定傷病醫療期、勞動能力、職業康復標準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擬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全區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認定、年審工作及定點藥店協定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承辦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事故調查和工傷認定、報批工作。負責落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及工傷待遇標準的核准。負責工傷定點醫院的認定、年審工作。

(七)法規監察股

擬定、送審、修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策;初審局發或本局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全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負責區直管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及其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備案審查;監督區人力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事業組織行政執法情況;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普法工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諮詢工作;管理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及資格認證;負責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八)工資福利股(加掛退休人員管理股)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非因公傷殘及死亡待遇(含遺屬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審核區屬國有、集體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擬定企業工資巨觀調控辦法和企業分配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全區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制訂國有企業經營收入分配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及工人技師評聘工作;組織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監督實施企業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國家、省、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審;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更改審批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負責區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有關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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