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本市企事業單位、發明人專利申請的部分費用,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 凡本市的黨政機關以及在我市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戶籍的自然人,在我市學校學習的學生,申請國內專利且申請人地址在本市境內均可依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四條 鼓勵各縣(市、區)政府制定當地的專利申請費用資助政策。
第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資助與使用嚴格遵循公正公開、擇優支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專利申請應具備的條件
(一)本自然年度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發明專利申請(以實質審查費繳納費用票據開具日為準);或本自然年度內授權(以專利證書的授權日為準)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二)申請資助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應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發明專利申請權屬明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屬明確。
(四)申請資助的專利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政策,具有社會經濟價值和效益。
第七條 專利申請資助標準
(一)發明專利申請在提出實質審查後,屬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1500元,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1000元。
(二)發明專利授權後,屬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1500元,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1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屬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800元,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600元;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屬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600元,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400元。
第八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專利費用資助申請表》
(二)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審後申請資助的須提交1.《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2.申請費和實質審查費繳納費用票據複印件;3.申請專利的申請檔案。
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申請資助的須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
(三)單位申請的須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委託辦理證明,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供所在地身份證複印件;是學生的須提供學生證或學校證明。
上述複印件均須出示原件。
(四)共同申請由第一申請人(專利權人)辦理申請資助手續,第一申請人(專利權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辦理時,順延到第二申請人(專利權人),以此類推。
第九條 懷化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全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並組織對專利申請項目的審批,對給予資助的申請人發放資助金。
懷化市知識產權局全年受理全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評審;
懷化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市政府每年安排的資助資金總額擇優資助,經批准的專利申請資助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在懷化市主流媒體公布並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辦理資助金支付;審批不符的,不予通知。
第十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料和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取消其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資助資格,並如數追回已資助的專利申請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專項業務費用由市財政局每年安排撥給市知識產權局,用於資助金的評審、公告、發放等。
第十二條 懷化市知識產權局在申請資助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前,對其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懷化市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懷知發〔200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