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監督檢查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整頓和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
(五)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七)指導市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參與礦產資源控礦權的初審,負責規定許可權內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上報省廳發證項目的初審;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進行初審,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審查地質災害申報立項。
(十)管理測繪工作登記;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
(十一)管理市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懷化市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二)監督檢查省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地質災害治理經費、基礎測繪專項資金以及市財政撥給的其他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有關問題,按中組部、省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有關檔案規定辦理。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網路建設管理、新聞宣傳、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機關後勤事務等工作;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對外合作與宣傳工作規劃,對科技項目對合作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科學技術時步,推廣科技新成果;承擔市政府授權的有關對外合作與交流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安排有關外事接待工作和承辦出國人員有關手續;組織安排重大的宣傳活動
財務科
按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制訂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局機關行政事業經費收支計畫管理;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管理局機關資產,辦理機關幹部的各類保險;負責對局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財務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省財政和市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管理工作;對國土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協助對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經費的計畫、分配和管理,組織匯總、編制財務預算決算。
耕地保護科(保留懷化市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補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檢查驗收;承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工作;承辦市農業區劃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規劃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測繪發展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和實施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建設用地科
研究擬定農地轉用政策性措施;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承辦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依法推行統一征地制度,規範征地程式和辦法;擬定地補償費用計算、使用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對征地農民補償和安置的監督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
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開展初始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劃撥等各類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及其他變更土地登記的工作;負責土地證書監管;承辦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地產管理科
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政策性措施;擬定並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辦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資產儲備方案的審查;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國有非農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導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組織、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和指導全市土地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礦產開發管理科
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參與礦山建設項目的審查,依法進行採礦(含溫泉、礦泉水)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初審登記;依法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參與查處非法採礦活動;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的規費徵收情況進行稽查;依法推行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負責全市礦業權流轉市場指導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採礦權招標、拍賣活動。
地質勘查與儲量管理科
參與編制全市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依法進行勘查登記的初審;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地勘項目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做好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礦產權使用費及控礦權價款的徵收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監督指導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協助省廳對地勘單位資格進行監督管理。
地質環境科
貫徹實施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報、監測、評價、治理的管理工作;負責地災防治項目的申報、立項工作,並對治理方案提出審查意見;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礦泉水和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建立健全地質環境信息系統,組織編制、發布地質環境、地質災害的年報、通報、公報;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提出認定意見;為城市、區域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提供地質條件可行性報告;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測繪行業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行業政策;指導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管理地圖編制工作,擬定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核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編制上報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負責管理和組織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測量控制系統的建立和更新、使用;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成果的管理、分發、服務;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組織實施省定測繪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
法規科
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解釋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把關;進行土地管理、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研究;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中的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工作;參加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會審;代行局法律顧問職權;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人事科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管理;按照中組部(組通字[2000]2號)和省委組織部(湘組[2000]11號)、市委組織部(懷組[2000]18號)檔案規定,承辦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業務培訓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會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與人事科合署辦公。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一)查處市本級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二)組織對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開展對制定和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划進行監督檢查;對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耕地保護、國土資源登記發證、國土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探礦權等國土資源交易行為的報批和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檢查。
(四)直接查處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他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
(五)按規定職責和程式配合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或部門依法追究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和治安責任、刑事責任,依法實施國土資源違法行政處罰的執行。
(六)擬定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有關規章制度和防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政策性措施;負責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等相關規章制度;對縣(市、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查處的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進行督查;負責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
(七)對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業務領導,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負責協助、承辦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人員相關的業務培訓工作。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中心
負責擬訂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並維護市本級國土資源電子政務平台、保障網路系統;協調有關科室推進業務資料庫建設;指導、參與縣級遠程終端及其資料庫的建立、套用和維護;監督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執行國家有關信息化工作標準;負責實施國土資源網上政務公開工作,公布非保密的國土資源業務信息和工作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