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中國小校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依據湖南省質監局、教育廳《關於加強我省學生服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湘質監局發〔2003〕166號),為規範我市中國小校服市場秩序,保障校服質量,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物價局、教育廳《關於規範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教[2011]2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懷化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僅適用於鶴城區城區內中國小校(含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校服購買堅持自願和非營利原則,不得強制學生統一征訂,嚴格執行以收抵支規定,控制校服價格水平及校服數量,切實減輕學生負擔。
第四條校服收費作為學校代收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具體價格,並實行《服務價格登記證》管理,學校應根據管轄許可權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服務價格登記證》,並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小校服分為春秋裝、夏裝和冬裝。小學生每三年更換春秋裝、夏裝和冬裝各一套,分別在一、四年級征訂;國中生、高中生春秋裝、夏裝和冬裝各一套,在新入學年級征訂。
第六條校服收費標準實行最高限價。市物價、教育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當地實際進行成本核算和監審,兩年調整和公示一次市區最高限價。
第七條校服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技術規範、環保和安全有關標準及要求。
第八條購買校服應選擇取得省纖檢局頒發的《纖維製品質量信用等級證》A級以上且具有一定生產規模、專業技術、設計能力、良好的售後服務的生產廠商製作,具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校服生產準入企業。
第九條校服採購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職能部門公開招投標,招投標的校服價格最終結果不得突破最高限價。
第十條各部門要嚴格規範校服招投標行為,按照招投標的法定程式和要求開展招投標活動,物價、質量技術監督、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招投標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對少數學校為體現本校校園文化特色,在校期間要求統一著裝,征訂套數確需增加的,但必須徵得80%以上學生家長認可,經教育部門、物價部門同意後,經過招投標程式,方可實施。各地要嚴格控制本地區個性化校服學校數量。
第十二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校服征訂費用減免政策,減免比例控制在征訂總量的1%—3%以內,學校應將減免學生名單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物價、教育部門以及學校要主動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不斷改進和完善校服服務管理。學校在征訂校服前,應當公示校服式樣、面料等內容,徵求學生家長意見。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送檢報驗制度,在交貨前,由校服生產企業或學校向具有法定檢驗資格的單位申請質量檢驗,檢驗合格報告作為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學校應切實加強校服收費管理,規範校服收費行為,禁止下列行為:
(一) 未經報批擅自收取校服費;
(二) 提高規定標準收取校服費;
(三) 違反自願原則,強制征訂校服;
(四) 在非征訂年級征訂校服,擴大征訂範圍;
(五) 在校服費中違規列支教師勞務費,收受生產廠家回扣、捐贈等;
(六) 招投標收取任何費用;
(七) 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十六條對不執行本暫行辦法的行為,政府價格、質量技術監督、教育主管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