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義
懲罰法是依據條件反射原理髮展而來的一種為矯正方法。心理學中的定義是:“懲罰是指當行為者在一定情景或刺激下產生某一行為後,若及時使之承受厭惡刺激(又叫懲罰物)或撤消正在享用的正強化物,那么其以後在類似情景或刺激下該行為的發生頻率就會降低。 ”根據這一涵義懲罰被分為譴責、隔離和體罰三種類型。當學生發生了某一不良行為時,教師最先用、常用的方式就是以責備的目光、否定的語言或警告的語句(批評、呵斥等)加以制止,這就是遺責。對於一般的學生犯了錯誤,通過這一環節的教育,即可使其改正錯誤。隔離是指譴責無效時暫時剝奪其某項權利(如終止其正進行的活動、關禁閉等)以阻止或消除不良行為。而體罰則是施予一種厭惡刺激,包括能激活痛覺感受器的疼痛刺激或使其他感受器產生不舒適感的刺激,如鞭打、噪音、電擊等,不到萬不得已不可用之。
作用
懲罰法在控制和消除不良行為方面作用很顯著,確實可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因此在社會方方面面的管理中用得很普遍。但它有許多潛在的缺點和副作用,尤其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中懲罰法的副作用更大。
(1)強烈的懲罰會引起不良的情緒反應。
我們常看到有些學生受到懲罰後情緒不穩,如哭泣、焦慮、憤怒、悲傷等;有個別學生還會遷怒於他人或物,導致對周圍人的不禮貌或衝撞行為以及摔桌子踢板凳等破壞行為。
(2)容易產生條件懲罰物。
行為者受到懲罰時不僅對懲罰物會產生害怕和抑制反應,而且對與之相聯繫的其他物體和情境也會產生害怕和逃避反應。即和懲罰相聯繫的事物有可能形成條件懲罰物。學生厭學、逃學以及離家出走,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教師、家長的懲罰產生了條件懲罰物。
(3)易導致兒童模仿成人的懲罰行為來對付的兒童。
懲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兒童的不良行,但結果往往是糾正了一種不良行為,又教給了兒童另一種不良行為。如愛打架、罵人的孩子,十有八九是其父母打罵教育的結果。
(4)常受懲罰的兒童要么變得膽小怕事、缺乏自信;要么膽大妄為、無法無天。
(5)懲罰可能導致使用者上癮。
懲罰最易收到效果,通過懲罰可立刻抑制不良行為,同時該法使用起來較方便,因此懲罰很容易使使用者上癮而疏忽懲罰效果的短暫性和不良行為在懲罰後的易重現性。更忽視了懲罰可能造成的災難性後果。懲罰的種種副作用告誡家長及教育工作者,使用懲罰時要權衡利弊,謹慎用之。
有效運用原則
(1)選擇的被懲罰行為應是具體的不良行為
如某學生課堂上做小動作、發怪聲、抄作業、和同桌打鬧等這些都是具體的不良行為,教師應針對這些具體行為對學生進行教育,不可全盤否定他的表現或他本人。
(2)選擇好懲罰物
對教師來說,要管理好幾十名學生很不容易。要付出艱苦的勞動去了解每一個學生。了解他們的性格特點和喜怒哀樂。有的學生做了錯事只要瞪幾眼就可令其改正錯誤,而有的學生特別是調皮的男生對一般的批評根本不當回事兒,這就要選擇適合這一類學生的懲罰物,如果不了解學生,不問青紅皂白採用“一刀切”的方法,就有可能造成不良後果。
(3)懲罰必須及時
懲罰必須在不良行為發生後立刻施予。如果懲罰和不良行為間隔的時間太長,行為者可能會對懲罰感到莫名其妙或因在這段延緩時間中行為者已做過不少其他的事甚至是好事,這時再懲罰會減弱或失去矯正行為的價,同時引起行為者的抱怨和委屈。所以,教育要及時,不翻舊帳,不算總帳。
(4)施行懲罰時必須保持平靜
懲罰是件不愉快的事,不僅被懲罰者感到痛苦、焦慮,施行懲罰者也易產生激動情緒。而情緒的激動和極度的憤怒可能會加重懲罰的強度。因此,教育工作者要時刻提醒自己以清醒的頭腦、平靜的態度對學生進行教育,以免因情緒激動而造成危害。
(5)懲罰應基於愛和尊重
態度和藹、滿懷真情地實施懲罰效果最佳。同樣的錯誤,行為者最親密的人或最尊重的老師給予批評指正,行為者往往心悅誠服。而其他人若對其批評就可能引發衝突。常聽到這樣的說法:老師懲罰學生也是為學生好,那是恨鐵不成鋼。這裡就存在一個問題,就是老師使用懲罰時如何讓學生認為你是出於愛心。如果教育者與被教育者之間心靈無法溝通,懲罰法不可使用。
(6)懲罰法要與其他行為矯正方法(如正強化、負強化法、消退法、認知療法等)結合起來綜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