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的社會

懲罰的社會

《懲罰的社會》一書為法國著名思想家福柯在法蘭西學院演講系列之一,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

出版信息

作者: [法] 米歇爾·福柯 /Michel Foucault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原作名: La Société Punitive
譯者: 陳雪傑
出版年: 2016-9
頁數: 293
定價: 48
裝幀: 平裝
叢書:法蘭西學院演講系列
ISBN: 9787208139671

內容簡介

本書為法國著名思想家福柯在法蘭西學院演講系列之一,授課時間為1972~1973年。福柯在學術上多產的時期,正是教授《懲罰的社會》課程這段時期,主要是關於監禁機構和其他機構及普遍社會之間的關係的具體主題。福柯對於刑事問題的探究,在1973年1月轉向了更大的目標,他不但致力於刑罰的產 生方面,而且還專心於懲罰性權力的產生,即“規訓的”問題。福柯提到自從監獄被發明以來,它被看做是唯一的對犯罪行徑的解決方式。福柯在本課程中,首次著手研究監獄形式的司法和社會特徵,從長期以來不作為刑罰而是作為懲罰的監禁如何在社會中迅速轉為刑罰這一問題開始深入,指出在過去監獄並沒有被包含在刑法理論中,它在別處產生,為了其他的原因而形成,在某種意義上,對監獄的接受過程是從外部過渡到刑法理論的,而事後刑法理論有責任使監獄成為正當合法的。本課程與三個方面相悖——霍布斯、阿爾都塞,克勞塞維茨、戈夫曼,馬克思、湯普森——其全部論據是圍繞著五個基本的主題展開的:一是從鎮壓向生產方面的轉折;二是政治經濟學和非法活動理論的發展;三是馬克思主義和意識形態分析的區別;四是道德譜系學;五是與之相伴的“規訓—懲罰”。

作者簡介

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法國哲學家、社會思想家和“思想系統的歷史學家”。他對文學評論及其理論、哲學(尤其在法語國家中)、批評理論、歷史學、科學史(尤其醫學史)、批評教育學和知識社會學有很大的影響。

目錄

譯者的話
前言
1973年1月3日
社會的分類:火葬型(incinérante)和埋葬型(inhumante);同化型(assimilantes) 和排斥型(excluante)。社會排斥(exclusion)這一概念的不足之處。精神病院。違抗(transgression)這一概念的不足之處。——教學目的:對社會排斥和違抗這兩個概念的批判,並分析懲罰的策略。(Ⅰ)四種刑罰策略:1.驅逐;2.強制賠償;3.標記;4.監禁。——假設:把社會分為排斥型、贖罪型、標記型、和監禁型。——可能產生的異議及答覆:在這四種刑罰策略中,特定的刑罰會產生不同的作用。罰金的情況。死刑的情況。達米安和君主權力(pouvoir de souverain)。死刑如同現今加強版的監禁。(Ⅱ)使得刑罰策略層面享有自主:1.置其於權力的範圍內;2.對圍繞權力展開的抗爭和異議進行審查。——內戰如同權力鬥爭的模板:鬥爭的策略和刑罰;監禁的戰略。
1973年1月10日
四個分析要點:1.持續的(constante)戰爭、大範圍的普遍的(universelle)戰爭、內戰;2.既非普遍也非單義的(univoque)的刑事體系,是一些人為另一些人準備的;3.普遍監管機制;4.監禁體系(Ⅰ)內戰概念的內涵(A)依據霍布斯,內戰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的復現。(B)內戰和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的區別。新的地方行政單位;赤腳黨和盧德運動的例子。(C)作為內戰延續的政治。(Ⅱ)作為社會敵人的罪犯的地位——作為掀起公共戰爭的司法活動。——知識的效用:精神病理學或精神病學對於罪犯和偏常。——認識論的影響:作為社會病理學的犯罪社會學。作為連線器(connecteur)、轉換器(transcripteur)、交換器(échangeur)的罪犯。

1973年1月17日
罪犯作為社會敵人出現。首次表現出的歷史標記。(Ⅰ)重農主義者對18世紀的犯罪經濟學的分析。勒特羅涅,《遊民問題論集》(1764年):不只是心理學上的傾向例如懶惰,也不只是社會現象例如乞討,流浪是犯罪的模型,對於經濟是一場災難;流浪引發勞動力不足、工資上漲、生產下降等問題。——不適合的法律;勒特羅涅宣揚的措施:1.實行奴隸制度;2.法律以外的安排;3.農民的自衛(autodéfense);4.民眾起義。——遊民和貴族的相同性。(Ⅱ)文學主題中的罪犯—社會敵人。《吉爾·布拉斯》(Gil Blas)和18世紀初:犯罪的連續體(continuum)和普遍存在(omniprésence)。18世紀末的恐怖小說:能夠確定位置的、社會以外的犯罪。犯罪—無辜,壞—好的二元性的產生。
1973年1月24日
(Ⅲ)罪犯—社會敵人產生的其他標誌。1791年關於死刑的辯論。(Ⅳ)政治理論與新懲罰方式——監禁的關係。懲罰的基本體系:英國於1790—1800年確立監獄體系;法國於1791—1820年確立監獄體系。罪犯—社會敵人與監獄的異質性:刑事與監獄的斷層。——根據刑事理論,懲罰猶如社會防衛;三條原則:相對性、分度性(graduation)、公共嚴密的監管;三種懲罰模式:羞辱(infamie)、同態報復法(talion)、奴隸制度(esclavage)。——在監獄中:時間,僅有分度的變數。監獄—形式和工資—形式:在歷史上兩種形式是孿生子。資本主義權力和刑罰體系:權力對時間的掌控。

1973年1月31日
監獄—形式和工資—形式(續)。權力對時間的控制:資本主義體系和監禁成為可能性的條件。——從考古學(archéologie)到譜系學(généalogie)。——宗教模式的反對意見和回應。(A)修道院單人小室(cellule monastique):與世界隔離,而不是懲罰。(B)貴格會:反對英國刑法典和死刑。——在犯法和過錯方面反對貝卡里亞;罪惡(péché)的觀念。(C)費城核桃街(Walnut street)的監獄:第一次提到教養所。(D)後果:1.基督教道德移植到刑事司法之上;2.了解犯人:知識(savoir)變成了可能的事;3.監獄得到了宗教的投入。——逐漸重新信奉基督教。
1973年2月7日
教養所,現代社會的控制舉措。(Ⅰ)監獄—形式的普及和其可接受性(acceptabilité)的條件。(A)英國。為維持秩序而自發成立的組織:1.貴格會和衛理公會(méthodiste);2.消除惡習協會(Société pour la suppression du vice);3.自衛團體;4.私人治安組織。——新控制體系:對底層階級反覆教導、教化和控制。考爾克洪(Colquhoun),《論城市的治安組織》(Traité sur la police de la métropole)(1797)。三條原則:1.道德作為刑事體系的基礎;2.國家治安的必要性;3.治安以底層階級為目標。——結論:1.國家是道德的代理人;2.與資本主義發展的聯繫;3.強制力作為監獄可接受性的條件。——當前的道德分歧的運動:瓦解了刑罰—道德之間的關係。
1973年2月14日

叢書信息

法蘭西學院演講系列 (共7冊), 這套叢書還有 《生命政治的誕生》,《安全、領土與人口》,《不正常的人》,《必須保衛社會》,《主體解釋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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