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本年所得額計算

應納稅本年所得額計算是指應納稅本年所得額與本年會計利潤存在差別。因為,本年會計利潤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的要求確定的、在本年內已經實現的利潤的帳面數;應納稅本年所得額卻是指按照稅法的要求,應該計繳所得稅的那部分本年利潤。換言之,在本年會計利潤存在著一部分不需計繳所得稅的利潤。

比如,對於“契約規定以即期方式結算的工程項目,其工程價款雖已結算但期末尚未收到的〃(營業收入),在會計上應視為實現。但是,由於收入實現與價款收訖時間之間趄過了一個會計期,時間間隔長,因此,為了減少企業對這些已確定但未收訖款項的營業收入與營業利潤對稅收的負擔,“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可以作為遞延營業收入,相應的成本為遞延營業成本,期末作為遞延收益反映”,而不作為本年營業利潤,遞延至價款收到期計繳所得稅。這就是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的時間性差異的表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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