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工資的核算

應付工資的核算

對企業使用職工的知識、技能、時間和精力而給予職工的一種補償(報酬)的核算。在會計上設定“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核算。 幫助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辨析工資成本,為其經營決策提供相應的依據。

應付工貨的核算是指對企業使用職工的知識、技能、時間和精力而給予職工的一種補償(報酬)的核算。企業應付職工的勞動報酬,在會計上設定“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核算。應付工資科目集中反映企業應付職工的工資總額,即構成職工工資總額的內容,都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在“應付工資”科目下設“應付工資明細帳”,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按職工類別、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等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工資總額是各單位在一定時間內直接支付紹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到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反映在會計核算上,工資總額應為“應付工資”科目的借方發生額的合計數。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統計局一九八九年第1號發布的《關於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企業實際發給職工的工資不一定是職工實際應得工資的全部,有些必須由職工個負擔的費用,需要由企業代扣代繳的,如企業為職工個人代墊的房租、由企業代扣代交的個人收入調節稅等,這時企處於一種代理人的身份。這些由企業代扣應由職工負擔的支出,應從職工應得的工資中扣除。由企業代扣代繳的各種扣款,從“應付工資”科目的借方,轉入有關的科目中。對企業本月應發放的工資,要在月份終了時進行分配,計入有關的費用。工資應按照職工所在的崗位進行分配,如從事生產經營的職工,其工資應構成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專設銷售機構職工的工資,作為一項營業費月;管理人員的工資計入管理費用等。工資的分配數記入“應付工資”科目的貸方。但是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工資,由於不構成工資總額,因此,支付這些人員的工資,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不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企業應付職工的工資(負債),一般當期發生,當期就要支付,期末職工尚本領取的或尚未全部發放的工資,作為一項負債,列示於“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目內。企業向銀行提取現金準備發放工資時,借記“現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實際支付工資時,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現金”科目;從應付工資中扣還的各種款項,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職工在規定時間內未領取的工資,應由發放工資的單位及時交同財務會計部門,借記“現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月末應將本月應發放的工資進行分配,分配時,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產品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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