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概念

美國政治家薩托利將憲政的要素概括為: 1 有一部叫做憲法的高級法 ,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審查; 3 有一個獨立的法官組成的獨立的司法機關; 4 存在基本性的正當法律程式; 5 存在有約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式規定 ,可以作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進行有效控制機制。

關於憲政概念,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
路易斯·亨金認為 ,憲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憲法的制約 ,而且只能根據其條款來進行統治受制於其限制” 。還有學者認為“憲政是這樣一種理想 ,正如它希望通過法治來約束個人 ,並向個人授予權利一樣 ,它也希望通過法治來約束政府並向政府授權。”
美國華盛頓大學教授丹·萊夫也以憲政蘊含的法治要義來闡述憲政 ,認為“憲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即限制和鉗制政治權力的公共規則和制度。憲政的出現與約束國家和官員相關。”
中國學者提出的不同的觀點如下:
學者劉軍寧認為:“憲政的本質的確是而且必須是限政。在憲政主義看來 ,不論一個政府的組織形式如何 ,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權力。”
學者賀衛方認為 ,憲政大致上是指憲法條文得以在生活的現世中兌現的狀態 ,但是以更寬泛的意義上說 ,憲政的要義乃是將一切專橫的權力納入規范軌道的事業 。
學者康志方認為,憲政里的憲其實就是動詞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憲法來控制,不能有超出憲法所規定的權利。
有的學者認為 ,憲政就是國家依據體現民主法治精神的憲法進行活動 ,以充分維護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為目的 ,以科學規範國家權力的運作為保障 ,以憲法精神的充分貫徹為樗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 ,它是由憲法所確認和規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個過程。簡言之 ,就是以憲法來治理國家 ,即所謂“憲法治”。
概括來講就是:以憲法為前提,民主政治為核心,法治為基石,人權保障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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