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惠東鞋業商會主要是由惠東縣平山、大嶺地區從事製鞋生產、加工以及鞋材、鞋機銷售和流通等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於2009年10月28日掛牌成立,目前擁 有集體會員378個,其中商會成員有93人,(會長1人、秘書長1人、常務副會長26人、副會長35人,理事32人,監事5名,會員單位269個,顧問12人。
惠東鞋業商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及行業職業道德;加強與國內外商貿及業界之間的交流,促進會員與同業以及其他商業機構之間的貿易、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組織開展培訓學習活動,提高惠東鞋業的國際競爭力;竭誠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市場及企業之間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企業間的溝通和合作,配合本地鞋業商貿的規範管理,團結社會各方面力量,促進惠東鞋業健康發展;加強鞋業集體凝聚力,打造區域品牌,提升惠東鞋業國際競爭力。
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機構,負責開展日常事務工作,為了充分發揮商會的作用,秘書處內設有:協調部,財務部,市場拓展部,綜合服務部,維權部,會員發展部,學習培訓部,外聯、信息服務部,經濟開發部。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惠東鞋業商會。
第二條 惠東鞋業商會是由惠東縣的鞋業生產、加工、銷售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願組建成立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本著為會員服務,為鞋業發展服務,作為企業與政府和有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在惠東縣民政局登記,接受惠東縣政府、惠東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惠東縣。
第六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惠東縣銀基商貿城南6號門二樓216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解決會員關係和糾紛;
(二)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與政府機構之間提供交流渠道;
(三)促進和擴大鞋業界的商務活動;
(四) 促進會員與同業以及其他商業機構之間的貿易、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
(五)促進會員與同行業內的機構、企業、商會和其他團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收集、發布與生產和貿易有關的統計資料和信息;
(七)編印宣傳資料、建立商會專業網站;
(八)協助會員研究和討論鞋業發展的課題;
(九)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大型展覽、展銷活動;
(十)組織國外客商前來惠東參觀、洽談、採購;
(十一)組織開展人才培訓工作,提高惠東鞋業的國際競爭力;
(十二)舉辦鞋類展覽、展銷活動;
(十三)參與其他有助於實踐上述商會宗旨的合法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申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繳交會費;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享受本商會提供給會員的各種資源;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參加本會的選舉活動;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交職務特別費500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交職務特別費200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屆繳交職務特別費120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屆繳交職務特別費3000.00元;
(五)會員單位(含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年繳交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惠東縣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的具體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制定本會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惠東縣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5名),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後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副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