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鞋業商會

惠州市鞋業商會

惠州市鞋業商會是嚴格貫徹國家政策,竭誠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利益的一個鞋業團體。

商會簡介

惠州市鞋業商會,經惠州市委市政府批准,於2003年5月中旬成立。擁有會員單位近200個。現任會長為惠州市巨鋒鞋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謝怡輝先生。常務副會長10人,副會長14人,理事55人。
惠州市鞋業商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法律法規,竭誠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企業間的生產、流通的協作,團結各方面力量,配合本地鞋業商貿的規範管理。用鞋文化打造本地鞋品牌魅力,形成本地鞋消費時尚潮流,以國際流行的鞋品牌經營理念推動本地鞋業的發展。
惠州市鞋業商會位於中國女鞋生產基地――廣東省惠東縣城廣場路15號七樓9號(廣播電視中心右側)。惠州市鞋業商會內設秘書處,負責商會的日常工作。 還設立法律會計事務服務中心,為本會會員免費提供法律、會計事務諮詢,接受代理法律、會計事務。
惠州市鞋業商會的成立及其成功運作,給全市鞋業及相關行業帶來一次質的飛躍,形成整體力量,增強了對外競力,更加有利於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提升了惠州鞋業的國際競爭力,打造了惠州鞋業的區域品牌,引領惠州鞋業創新發展。
歡迎鞋業界和相關行業人士加入惠州市鞋業商會,共創新的輝煌。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惠州市鞋業商會
英文名稱:HUIZHOU footwear ASSOCIATION 縮寫:H.Z.F.A
第二條 本會宗旨: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發揮黨委和政府聯繫鞋業工商界人士橋樑作用,做好政府管理鞋業經濟助手。在服從國家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前提下,維護同行業的合法權益,發揮同業群體優勢,促進我市鞋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條 惠州市鞋業商會是由惠州市區域內鞋業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自籌經費,自我約束的民間性同業商會,是惠州市工商聯的基層行業組織;惠州市鞋業商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共惠州市委統戰部,其日常管理由惠州市工商聯負責實施。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惠州市鞋業商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培養積極分子隊伍;
二、依照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制定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三、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為會員排憂解難;
四、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反對不正當競爭;
五、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進行技術信息和管理等交流,提高行業的技術及管理水平,增強行業整體素質;
六、調查、收集、整理行業的基本情況及信息,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產業規劃提供可靠的依據;
七、加強與國內外有關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促進行業外向型經濟發展;
八、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十、引導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和光彩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在泉州區域內依法成立的鞋類企業,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和團體,以及從事鞋業生產、科研、經營的學者、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技術骨幹和熱心支持鞋業事業的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過常務理事會批准,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二、優先享用本會提供的資料和各種服務;
三、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對本會決議事項有表決權;
四、有權提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其排憂解難;
五、有自願退會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本會行規;
二、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向本會提供所需的資料;
四、按時交納會費。
第八條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決定,可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報告;
三、選舉理事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一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負責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 理事會按本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同時從常務理事中選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十三條 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第五章 經費來源和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組織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三、國內外個人與企業事業單位及團體的資助和捐贈;
四、其它正當收入。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建立健全帳冊,配備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
二、一般日常開支由秘書長審批,重大項目開支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簽批;
三、本會費用開支,應在理事會監督下,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務活動”和量入而出,節省開支的原則,做好收支平衡,略有結餘。年度收支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生效,並報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本會終止程式。
本會如需停止活動時,必須由理事會或會員聯名提議,經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討論通過,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善後工作,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管理機關批准後即告停止活動。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修改權是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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