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來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四)指導、協調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管理、保護和研究等工作;負責文物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等有關工作。 (五)管理文化市場,指導文化市場執法檢查;引導和管理社會文化、圖書館、博物館事業,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工作。 (十三)負責制訂實施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管理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規劃,指導縣級本系統行業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工作。

簡介

根據《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惠來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惠機編[2009]16號),設立惠來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民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三)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文物管理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職責。
(四)加強對動漫、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五)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文化事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各項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體制改革;堅持正確輿論導向。
(二)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
(三)擬訂文化產業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實施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縣級公共文化設施。
(四)指導、協調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管理、保護和研究等工作;負責文物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等有關工作。
(五)管理文化市場,指導文化市場執法檢查;引導和管理社會文化、圖書館、博物館事業,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工作。
(六)指導藝術教育工作,統籌規劃文化藝術、文物博物、圖書資料和藝術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七)監督管理地方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對安裝和使用衛星廣播電視地面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有線廣播電視採用加解擾技術、電視台開辦視頻點播業務、廣播電視台(站)年檢的審核上報工作。
(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省及揭陽市的統籌規劃以及上級有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指導監督廣播電視覆蓋網的建設、維護工作。
(九)審核報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和報社、期刊等),以及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總發行單位、書報刊二級批發單位及零售市場;審核報批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批新聞出版外資企業的設立。
(十)承辦審核縣內報紙開版、刊期和期刊開本、刊期等項目的變更;負責內部報刊轉化為內部資料的審核和管理、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的備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製的報批;監督管理印刷業;負責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複製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負責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管理、協調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出口貿易。
(十二)協調管理書報刊的印刷、物資供應和圖書發行;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研工作。
(十三)負責制訂實施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管理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規劃,指導縣級本系統行業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工作。
(十四)直接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管理縣文化館、縣圖書館、縣博物館、縣電影公司、縣潮劇團、縣影劇院等所屬事業單位;負責對縣廣播電視台實施行業管理。
(十五)負責縣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設3個職能股。
(一)人秘股(廣電事業股合署)
綜合、協調各股和直屬單位的有關工作,負責文秘、調研、檔案、保密、保衛、統計、信訪、財務、後勤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職稱初審、人才規劃和培訓,推動文化系統人事勞動體制改革;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會、共青團、婦女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指導、監管局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各項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工作。與廣電事業股合署。貫徹執行黨和政府在新聞宣傳方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廣播電視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廣播電視事業建設規劃;負責對直屬電台、電視台和廣播電視報刊的宣傳工作進行管理、協調和檢查;實施對地方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開展廣播、電視和有線廣播電視的新技術的套用,培訓專業技術人才;負責對安裝和使用衛星廣播電視地面設施、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有線廣播電視加解擾技術、有線廣播電視台開辦視頻點播業務、廣播電視台(站)年檢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對廣電事業的有關資料統計工作;指導鎮、場廣播電視站建設。
(二)文化藝術股(與出版股合署)
研究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民眾文化、少年兒童文化、公共圖書館、民眾藝術館、博物館、廣播電視等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家庭文化、文化社團等各類民眾文化設施建設,指導鎮、場文化站建設,負責文化產業、文化事業有關資料統計工作。綜合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和社會文化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及直屬藝術團體體制改革和業務建設;協調辦理文化藝術出訪團體和涉外、涉港澳台地區文化藝術活動的審核、報批工作;管理公共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利用,推進圖書館間的協作與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協調、指導重大文藝活動及社會文化活動。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保護、申報與評審工作;指導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辦公室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和傳承人的檔案及資料庫。與出版(著作權)合署。研究擬訂新聞出版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報紙、期刊和駐惠記者站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各報刊社駐惠分支機構;審核報批新辦報紙、期刊及報刊主要項目的變動;組織報刊審讀;監督管理印刷業,負責全縣印刷許可證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書報刊印刷的重點技術改造和重點圖書的印刷工作;負責圖書市場管理工作;協調中國小教材的發行;辦理書報刊發行單位、書刊進口單位和“三資”發行企業的報批業務;負責全縣書報刊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出版物市場;組織對新聞出版、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負責著作權管理,做好著作權契約審核、著作權登記等管理工作;處理著作權契約糾紛並進行調處仲裁;負責新聞出版業有關政策法規的諮詢、宣傳工作;負責審核報批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審核報批出版單位和出版物批發單位;承辦審批出版物零售、出租單位的設立。核發一次性非營利性內部資料出版物準印證;負責出版物發行單位的年度審驗和換髮許可證工作;對報紙、期刊、連貫性內部資料的年度報省核驗和換髮許可證等進行受理、初審;負責有關證件發放;管理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復錄和生產單位;直接管理電子出版物市場;指導縣新聞出版行業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工作;負責內部資料的印刷、審核等管理工作。
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工作;辦理重點考古發掘、保護維修項目的審核報批業務;組織實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承擔縣文物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文化市場股(與縣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
管理文化市場,參與擬訂文化市場行業發展規劃;監督管理文化娛樂、音像、營業性演出、營業性藝術培訓,美術品市場和文化藝術經紀活動,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機室、歌舞娛樂場所、音像製品等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核,並對有關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審核報批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和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指導電影發行、放映和演出管理工作;負責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宣傳培訓;指導文化市場各行業協會工作;負責文化市場等有關政策法規的諮詢、宣傳工作;承擔縣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直屬機構
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為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直屬機構,按內設機構管理,以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名義對轄區內的文化市場實施綜合執法,其主要職責是:
查處演出和娛樂、“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和走私盜版影片放映行為;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查處侵權盜版行為;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
五、其他事項
(一)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按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與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係。凡從事文化娛樂、文物、字畫、音像、演出、電影等文化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局憑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辦理申領營業執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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