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惇妃,汪氏,滿洲正白旗包衣,都統四格女。
乾隆十一年三月初六生,比乾隆帝小36歲。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封為永常在。
乾隆三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晉 永貴人;十月初十封 惇嬪;十一月二十八日行冊封禮。
乾隆三十九年九月晉 惇妃;十一月行晉封禮。
乾隆四十年正月初三在翊坤宮生皇十女,即固倫和孝公主。
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三因毆斃宮女降為 惇嬪。
乾隆四十四年臘月之前復為 惇妃。
嘉慶十一年正月十七日薨,年六十一。
嘉慶十二年十一月初三日,葬於裕陵妃園寢。
歷史記載
《 清史稿 列傳 一 后妃》
惇妃,汪氏。嘗笞宮婢死,上命降為嬪。未幾,復封。女一,下嫁豐紳殷德。
《欽定八旗通志》
汪氏:汪繼圖正白旗包衣旗鼓人世居瀋陽地方任員外郎兼佐領,其侄 四格(惇妃之父)任員外郎兼佐領,田格任三等侍衛,永保任郎中兼佐領,汪國弼鑲白旗包衣管領下人世居鐵嶺地方任內閣侍讀學士。
《清高宗實錄》
乾隆晉封永貴人汪氏為惇嬪冊文:
命協辦大學士刑部尚書官保。為正使禮部侍郎德福、為副使。持節冊封汪氏為惇嬪。冊文曰。朕惟備六宮而修內職。分理紫廷。資九御以佐壼儀。揚芬彤管。恩綸式煥。寵錫斯彰。爾貴人汪氏。毓質柔嘉。禔躬端淑。迓百祥於椒殿。芳范無違。慶多福於萱庭。慈顏有喜。茲奉皇太后慈諭。封爾為惇嬪。尚其玉齍克贊。照令德之攸崇。褕翟增華。受隆恩之永被。欽哉
乾隆晉封惇嬪汪氏為惇妃冊文:
命大學士舒赫德為正使理藩院尚書署禮部尚書素爾訥為副使。持節冊封惇嬪汪氏為惇妃。冊文曰、朕惟褕衣列職。分內治於彤扉。鏤簡宣恩晉榮稱於紫掖。爰加錫命用備彝章。爾惇嬪汪氏、夙協芳規。早膺德選。嫻蘭宮之禮教。聿著壼儀。慶萱幄之純禧。能承慈眷。自褒封之既具。徵敬事之無愆。茲奉皇太后慈諭冊封爾為惇妃。爾其益懋柔嘉。荷鴻庥而克副。彌彰淑慎。被象服以增輝。欽哉。
乾隆對惇妃毆斃宮女事件的處理:
諭諸皇子、及軍機大臣等、昨惇妃、將伊宮內使喚女子。責處致斃。事屬駭見。爾等想應聞知。前此妃嬪內。間有氣性不好。痛毆婢女。致令情急輕生者。雖為主位之人。不宜過於很虐。而死者究系窘迫自戕。然一經奏聞。無不量其情節懲治。從未有妃嬪將使女毒毆立斃之事。今惇妃此案。若不從重辦理。於情法未為平允。且不足使備位宮闈之人。鹹知警畏。況滿漢大臣官員。將家奴不依法決罰、毆責立斃者。皆系按其情事。分別議處。重則革職。輕則降調。定例森然。朕豈肯稍存歧視。惇妃、即著降封為嬪。以示懲儆。並令妃嬪等、嗣後當引以為戒。母蹈覆轍。自乾重戾。朕辦理此事。準情酌理。惟協於公當。恐外間無識之徒。或有竊以為過重者。不知朕心已覺從寬。事關人命。其得罪本屬不輕。第念其曾有公主。故量從未減耳。若就案情而論。即將伊位號擯黜。亦豈得為過當乎。朕臨御四十三年以來。從不肯有溺愛徇情之事。爾眾皇子、及眾大臣、皆所深知。即如惇嬪、平日受朕恩眷較優。今既有過犯。即不能復為曲宥。且不特此也。如大臣等辦理事務。今日有善。即從而眷遇。明日有過。即予以訓飭。如其有心乾犯。私過亦即嚴懲。禍福悉視其人之自取。絲毫不設成見。且不肯存某事必須某人辦理之心。如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大學士公傅恆、協辦大學士公兆惠、皆在左右襄贊機務。伊等既逝。未嘗無承辦政事之大臣。又如尚書張照、汪由敦、大學士梁詩正、劉綸、皆在內廷經理筆墨。伊等病歿。亦未嘗無接辦文墨之詞臣。此外皆可類推。若為人君。不能見及於此。何以撫馭天下。董率群臣乎。此即為君難之一端也。諸皇子各有福晉格格。家庭之事。當法朕於宮闈。不稍溺愛徇情。其下亦有官員太監。即可以小喻大。當法朕於臣工。不稍專恃偏護。家國一理。事可相通。諸皇子、可不知所遵守乎。至若縱性濫刑。虐毆奴婢。不但福晉格格等不宜有。即諸皇子亦當切戒。且如朕為天下主。掌生殺之權。從未嘗有任一時之氣。將閹豎輩立斃杖下。諸皇子豈不知之。從前小太監胡世傑、如意等、在朕前常有惹氣之事。不過予以薄懲。杖責二十。極多亦不過四十者。諸皇子當遵朕此諭。鹹知效法。倘或管教不嚴。及自行任性毒毆。致死奴婢者。朕一有所聞。必不輕恕。所有惇嬪此案。本宮之首領太監郭進忠、劉良、獲罪甚重。著革去頂帶。並罰錢糧二年。其總管太監。亦難辭咎。除桂元、在奏事處。蕭雲鵬、兼司茶膳房。每日在御前伺候。不能復至宮內稽查。伊二人著免其議罪。其王成、王忠、王承義、鄭玉柱、趙德勝、專司內庭。今惇嬪毆斃使女。伊等不能豫為勸阻。所司何事。著各罰錢糧一年。但其事究因惇嬪波累。著將伊等應罰錢糧。於各名下扣罰一半。其一半、亦著惇嬪代為繳完。所有毆斃之女子。並著惇嬪罰出銀一百兩。給其父母殮埋。此案雖系小事。朕一秉大公至正。與綜理庶務無異。亦可恍然鹹喻朕意矣。將此旨交總管內務府大臣。傳諭內府諸人知之。並著繕錄一通。交尚書房、敬事房、存記。令諸皇子共知警省。永遠遵奉。
人物軼事
惇妃毆斃宮女事件
惇妃曾在乾隆四十三年活活打死一個宮女,被降為嬪。此年乾隆上諭:“惇妃即著降封為嬪,以示懲儆;並令妃嬪等嗣後當引以為戒,毋蹈覆轍,自乾罪戾”。乾隆說:“前此妃嬪內間有氣性不好痛毆婢女致令情急輕生者,雖為主位之人不宜過於狠虐,而死者究系窘迫自戕,但從未發生妃嬪將使女毒打立斃之事。今惇妃此案若不從重辦理,於情法未為平允,且不足使備位宮闈之人鹹知警畏。況滿漢大臣官員將家奴不依法決罰,毆責立斃者,皆系按其情事分別議處,重則革職,輕則降調,定例森然,聯豈肯稍存歧視?”乾隆同時還斥責惇妃:““事關人命,其得罪本屬不輕,因念其曾育公主,故從寬處理,如依案情而論,即將伊位號擯黜,也不為過。”乾隆說自己雖為“天下主”,“掌生殺之權”,但也“從未有任一時之氣,把太監等立斃杖下”。他舉例說從前身邊的小太監胡世傑、如意等惹惱了他,“不過予以薄懲,杖責二十,至多不過四十”。因此,乾隆就惇妃毆斃使女事件告誡諸皇子道:“諸皇子各有福晉、格格,家庭之事當法朕於宮闈,不稍溺愛徇情”,“縱性濫刑,虐毆奴婢,不但福晉、格格等不宜有,即諸皇子亦當切戒。”
為處理惇妃毆斃使女事件,與此案有關的本宮首領太監郭進忠、劉良等,受到革去頂戴、並罰錢糧二年的處分;總管太監王忠、王成、王承義、鄭玉柱、趙得勝專司內廷,未能預為勸阻,也各罰錢糧一年。但他們是因惇妃被累,乾隆命將應罰錢糧於各太監名下扣罰一半,另一半責成惇妃代為繳完。被毆斃的使喚女子,令惇妃罰出銀一百兩給其父母殮埋(見《國朝宮史續編》卷二)。乾隆還要求把他的旨意交總管內務府大臣,傳諭所屬一體知悉;再繕錄一通交尚書房、敬事房存記。
乾隆對這次打死宮內使喚女子的處理,是力圖說明自己公正賢明,不徇私情。他說:“惇嬪平日受朕恩眷較優,今既過犯,即不能復為曲宥。”他用處分惇妃來證明自己“臨御四十三年以來,從不肯有溺愛徇情之事”。他還藉此引申說:“如大臣等辦理事務,今日有善,即從而眷遇;明日有過,即予以訓飭,……若為人君,不能見及於此,何以撫御天下?”這番話純屬自我吹噓。其實,沒有多久他就撤銷對惇嬪的處分。可見,對這一案件的處理,也是乾隆的一種統治權術。惇妃的女兒固倫和孝公主,是乾隆最寵愛的小女兒,常隨乾隆到各處巡幸遊玩。後來乾隆將她下嫁給中國歷史上著名的貪官和珅之子豐紳殷德。惇妃之所以沒有被廢,與女兒的得寵不無關係。
惇妃、順妃被太醫誤判懷孕
王成謹奏:四月二十二日午初二刻,協辦大學士英廉,帶領尚書余文儀至內右門口,告訴由報發來旨意:著余文儀看順妃、惇妃脈息。著王成將二位妃娘娘過月不有喜及現今外樣喜形告訴余文儀知道。隨至內右門至九洲清晏(奴才)值房,王成將惇妃至舊年八月有喜,至今每月榮分按期而行,至今三月、四月,榮分行後,外形不顯,內形覺微小不動。順妃至舊年六月有喜,每月榮分未行,外樣喜形甚好,十一月二十六日,忽然腰酸腹痛,見血。大夫陳世官等隨用芎歸湯,榮分近止,喜形照舊,十二月榮分未見,正月,二月,三月榮分雖行不多,外樣喜形照舊,其精神飲食都好,無病。以上等情,(奴才)告訴余文儀請得惇妃娘娘。(這道諭旨發出時,惇妃、順妃已經足月了)
四月二十八日:陳世官、羅衡等請得惇妃因妊娠已過足月,仍每月漏紅傷血,以致喜脈不甚充盛,以前所用滋榮助長湯藥力尚小,隨設法用胎產金丹資助調理。今余文儀所用之藥,亦與滋榮助長湯相同,力量仍小,不專,再兼用胎產金丹更好,謹奏。(足月了,孩子並沒有生下來,之後一個月每天服四味湯、胎產金丹,外加其他補藥補品)
五月二十八日:(臣)余文儀診得惇妃娘娘六脈平和,別無病症,前因無病而左?稍大,謂其有喜而漏,今一月以來左?左尺全不滑大,而榮分每月如期而至,兼復不少。凡漏胎不拘時候,漏必不多,今榮分既應時而至,脈不見娠象,其無喜已經歸著,竟可不服湯劑。(折騰11個月,終於確定沒懷孕。)
惇妃因向乾隆帝請安晚被免去賞賜
嘉慶元年十一月底,一次不知道什麼原因,惇妃竟耽誤了給乾隆帝請安。對此,乾隆帝非常生氣,立即傳旨:“惇妃耽誤了請安,將年例一錢重的銀錁二百個,今年不必賞。”
女兒
皇十女(1775—1823),十公主,固倫和孝公主。乾隆四十年正月初三生,生母為惇妃汪氏,封固倫和孝公主。乾隆五十四年下嫁和珅之子豐紳殷德。道光三年九月初十日卒,年四十九。子一,殤。過繼一子福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