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介紹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州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雲發〔2009〕10號)、《中共怒江州委 怒江州人民政府關於怒江僳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怒發〔2010〕14號)檔案,設立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怒江州建設局的職責。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怒江州交通運輸局。
(四)將指導城市用水管理的職責劃交怒江州水務局。
(五)。

主要職責

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相關政策;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州級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
(三)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四)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住房制度改革和公積金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五)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城鎮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住房保障資金並監督實施。
(六)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擬訂城鄉規劃的規章制度和政策;依法組織編制、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負責城鄉規劃及城市勘測、城市景觀、城市測量和城市雕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七)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起草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起草勘察設計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九)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運營和應急管理;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和旅遊小鎮建設。
(十一)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責任。擬定執法稽查的相關規章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
(十二)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等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
(十三)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監督管理。
(十四)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辦州委、州政府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設8個內設機構(正科級)。分別為辦公室、計畫財務科、住宅和房地產業科、建築業管理科、城鄉建設科、抗震防震科、勘察設計科、城鄉建設執法稽查科。

人員編制

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公務員編制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12名(科長職數8名、副科長職數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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