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項目

必須招標項目是指國家為了保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項目的建設安全,在《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中,對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從招標範圍和規模兩方面進行了相關規定,從法律層面上對相關責任主體和人員的建設行為進行了約束。流程需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流程嚴格進行。

滿足條件

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同時滿足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兩方麵條件: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計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的規定: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上述三類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如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①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④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上述三類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界定:

(1)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②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③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④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⑤道路、橋樑、捷運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⑥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⑦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2)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③體育、旅遊等項目;

④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

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④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⑤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無效契約

對於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因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招標投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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