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8年6月6日印發,共三條,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規定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的通知

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規定全文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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