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運動能力

心理運動能力(psychomotor ability)譯“心理動作能力”。是指控制有機體運動、保證運動任務完成所需的能力。有些能力可作為特定的崗位人員選拔的重要指標。

包括11個方面:(1)精確控制。手、臂或腿快速、準確完成較大任務的能力。(2)四肢協調。調節手和手、手和腿、腳和腳同時動作的能力。(3)反應定向。辨別視覺的刺激圖案,然後迅速相應地決定反應方式或方向的能力。(4)反應時間。從刺激呈現到作出反應所需的最短時間。(5)手臂靈活。快速、準確操縱較大對象的能力。(6)隨動控制。追隨不斷運動的靶標的速度和方向以調節運動的能力。(7)腕、手靈活。快速、準確操縱較大對象的能力。(8)手指靈活。只用指尖抓住小對象.快速、準確進行操作的能力。(9)臂、手穩定。手和臂的動作(特別是定向動作)能夠穩定進行的能力。(10)腕、指速度。在較大的範圍內,完成用鉛筆等物以最快速度進行輕拍等任務的能力。(11)瞄準。以非常快的速度向非常小的目標集中、定位或投射的能力,如用鉛筆打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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