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文化藝術、文化事業、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和著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把握輿論導向;擬定我縣相關各項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組織並監督實施。(二)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廣播電視事業和體育事業,指導文化體制改革,協調、指導藝術創作的生產,扶持有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
(三)擬訂文化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和體育產業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規劃、實施重點文化、廣播電視、體育設施建設,管理縣級公共文化、廣播電視、體育設施。
(四)管理文化市場和體育市場,指導文化市場執法檢查和電影發行放映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文化、圖書館、博物館事業,負責文物管理和保護等有關工作;管理對外文化、體育工作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文化交流工作。
(五)指導藝術教育工作,統籌規劃文化藝術、文物博物、圖書資料和藝術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六)監督管理地方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廣告節目;監督管理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安裝和使用衛星廣播電視地面設施視的許可證;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有線廣播電視採用加解擾技術、電視台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審核和廣播電視台(站)年檢年審工作。
(七)按照國家、省和市的統籌規劃、巨觀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地方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和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指導分級建設,開發和維護工作,搞好廣播電視覆蓋網的建設,維護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放。
(八)審核報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期刊等),以及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總發行單位、書報刊二級批發單位及零售市場;承辦審批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核准新聞出版外資企業的設立。
(九)承辦審核縣內報紙開版、刊期和期刊開本、刊期等項目的變更;負責內部報刊轉化為內部資料的承辦審批和管理、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的備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製的報批;監督管理印刷、複印行業;負責電子出版物印刷的報批;監督管理印刷業;負責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複製管理工作。
(十)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負責著作權行政執法,依法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負責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管理、協調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出口貿易。
(十一)協調管理書報刊的印刷、物資供應和圖書發行;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工作;負責實施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和人才培養規劃,指導縣級新聞出版行業的工作。
(十二)管理縣文化市場追蹤和執法大隊等直屬單位、學會、協會、研究會。
(十三)負責縣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省、市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