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概況
作品名稱:循吏列傳
作者:司馬遷
出自:《史記》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傳第五十九
作品原文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孫叔敖者,楚之處士也。虞丘相進之於楚莊王,以自代也。三月為楚相,施教導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緩禁止,吏無奸邪,盜賊不起。秋冬則勸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
莊王以為幣輕,更以小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市令言之相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不定。”相曰:“如此幾何頃乎?”市令曰:“三月頃。”相曰:“罷,吾今令之復矣。”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幣,以為輕。今市令來言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之不定’。臣請遂令復如故。”王許之,下令三日而市復如故。
楚民俗好庳車,王以為庳車不便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數下,民不知所從,不可。王必欲高車,臣請教閭里使高其梱。乘車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數下車。”王許之。居半歲,民悉自高其車。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子產者,鄭之列大夫也。鄭昭君之時,以所愛徐摯為相,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大宮子期言之君,以子產為相。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賈。三年,門不夜關,道不拾遺。四年,田器不歸。五年,士無尺籍,喪期不令而治。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號哭,老人兒啼,曰:“子產去我死乎!民將安歸?”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以高弟為魯相。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遺君魚,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園葵而棄之。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燔其機,雲“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復。子產病死,鄭民號哭。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
奉職循理,為政之先。恤人體國,良史述焉。叔孫、鄭產,自昔稱賢。拔葵一利,赦父非?。李離伏劍,為法而然。
作品譯文
太史公說:“法令用以引導民眾向善,刑罰用以阻止民眾作惡。文法與刑律不完備時,善良的百姓依然心存戒懼地自我約束修身,是因為居官者行為端正不曾違亂綱紀。只要官吏奉公盡職按原則行事,就可以用它做榜樣治理好天下,為什麼非用嚴刑峻法不可呢?
孫叔敖是楚國的隱者。國相虞丘把他舉薦給楚莊王,想讓他接替自己職務。孫叔敖為官三月就升任國相,他施政教民,使得官民之間和睦同心,風俗十分淳美。他執政寬緩不苛卻有禁必止,官吏不做邪惡偽詐之事,民間也無盜賊發生。秋冬兩季他鼓勵人們進山採伐林木,春夏時便借上漲的河水把木材運出山外。百姓各有便利的謀生之路,都生活得很安樂。莊王認為楚國原有的錢幣太輕,就下令把小錢改鑄為大錢,百姓用起來很不方便,紛紛放棄了自己的本業。管理市場的長官向國相孫叔敖報告說:“市場亂了,老百姓無人安心在那裡做買賣,秩序很不穩定。”孫叔敖問:“這種情況有多久了?”市令回答:“已經有三個月。”孫叔敖說:“不必多言,我現在就設法讓市場恢復原狀。”五天后,他上朝向莊王勸諫說:“先前更改錢幣,是認為舊幣太輕了。現在市令來報告說‘市場混亂,百姓無人安心在那裡謀生,秩序很不穩定’。我請求立即下令恢復舊幣制。”莊王同意了,頒布命令才三天,市場就回復了原貌。楚國的民俗是愛坐矮車,楚王認為矮車不便於駕馬,想下令把矮車改高。國相孫叔敖說:“政令屢出,使百姓無所適從,這不好。如果您一定想把車改高,臣請求讓鄉里人家加高門檻。乘車人都是有身分的君子,他們不能為過門檻頻繁下車,自然就會把車的底座造高了。”楚王答應了他的請求。過了半年,上行下效,老百姓都自動把坐的車子造高了。這就是孫叔敖不用下令管束百姓就自然順從了他的教化,身邊的人親眼看到他的言行便仿效他,離得遠的人觀望四周人們的變化也跟著效法他。所以孫叔敖三次榮居相位並不沾沾自喜,他明白這是自己憑藉才幹獲得的;三次離開相位也並無悔恨,因為他知道自己沒有過錯。
子產,是鄭國的大夫。鄭昭君在位時,曾任用自己寵信的徐摯做國相,國政昏亂,官民不親和,父子不和睦。大宮子期把這些情況告訴鄭昭君,昭君就改任子產為國相。子產執政一年,浪蕩子不再輕浮嬉戲,老年人不必手提負重,兒童也不用下田耕種。二年之後,市場上買賣公平,不預定高價了。三年過去,人們夜不閉戶,路不拾遺。四年後,農民收工不必把農具帶回家,五年後,男子無需服兵役,遇有喪事則自覺敬執喪葬之禮。子產治理鄭國二十六年就去世了,青壯年痛哭失聲,老人像孩童一樣哭泣,說:“子產離開我們死去了啊,老百姓將來依靠誰!”
公儀休,是魯國的博士。由於才學優異做了魯國國相。他遵奉法度,按原則行事,絲毫不改變規制,因此百官的品行自然端正。他命令為官者不許和百姓爭奪利益,做大官的不許占小便宜。有位客人給國相公儀休送魚上門,他不肯收納。客人說:“聽說您極愛吃魚才送魚來,為什麼不接受呢?”公儀休回答說:“正因為很愛吃魚,才不能接受啊。現在我做國相,自己還買得起魚吃;如果因為今天收下你的魚而被免官,今後誰還肯給我送魚?所以我決不能收下。”公儀休吃了蔬菜感覺味道很好,就把自家園中的冬葵菜都拔下來扔掉。他看見自家織的布好,就立刻把妻子逐出家門,還燒毀了織機。他說:“難道要讓農民和織婦無處賣掉他們生產的貨物嗎?”
石奢,是楚昭王的國相,他為人剛強正直廉潔公正,既不阿諛逢迎,也不膽小避事。一次出行屬縣,恰逢途中有兇手殺人,他追捕兇犯,竟是自己的父親。他放走父親,歸來便把自己囚禁起來。他派人告訴昭王說:“殺人兇犯,是為臣的父親。若以懲治父親來樹立政績,這是不孝;若廢棄法度縱容犯罪,又是不忠;因此我該當死罪。”昭王說:“你追捕兇犯而沒抓獲,不該論罪伏法,你還是去治理國事吧。”石奢說:“不偏袒自己父親,不是孝子;不遵守王法,不是忠臣。您赦免我的罪責,是主上的恩惠;服刑而死,則是為臣的職責。”於是石奢不聽從楚王的命令,刎頸而死。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他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後就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文公說:“官職貴賤不一,刑罰也輕重有別。這是你手下官吏有過失,不是你的罪責。”李離說:“臣擔當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wěi,偉)於下級,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說:“你認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您因為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決斷疑難案件,才讓我做法官。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判處死罪。”於是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伏劍自刎而死。太史公說:“孫叔敖口出一言,郢都的市場秩序得以恢復。子產病逝,鄭國百姓失聲痛哭。公儀休看到妻子織出的布好就把她趕出家門。石奢放走父親而自殺頂罪,使楚昭王樹立了美名。李離錯判殺人罪而伏劍身亡,幫助晉文公整肅了國法。
作品賞析
這篇類傳記敘了春秋戰國時期五位賢良官吏的事跡。五人中,四位國相一位法官,都是居高權重的社稷之臣。其中,孫叔敖與子產,仁厚愛民,善施教化,以政寬得人和,國泰而民安;公儀休、石奢、李離,皆清廉自正,嚴守法紀,當公私利益發生尖銳衝突時,甚至甘願以身殉法,維護君主和綱紀的尊嚴。作者以緬懷與崇敬的心情寫出他們的政績和道德風範,意在闡明一個為政治國的根本道理:“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而這,也正道出了作者傾心嚮往的理想的吏治藍圖。漢代官吏也有仁厚廉正守法之人,但本篇只表彰歷史人物,全不言及當朝,有深意在焉。古今學者都曾指出,本傳與排稍後的《酷吏列傳》乃是有意為之的姊妹篇:寫酷吏,全是當朝人物,這是直接譏刺漢武帝寵用酷吏、任其肆虐為害的時弊;寫循吏,全無時人,則是以古諷今,暗藏批評當朝吏治的鋒芒。兩傳鮮明對映,相反而相成,作者的政見與好惡之情都可以從中品味出來。這或許可稱之為別一種意義的“互見法”吧!互見之後,讀者再回頭看本文開篇序言結束末那一句“何必威嚴哉”的話,就會深悟“威嚴”者,乃酷吏弄權峻法逞威之謂也,作者寫本傳的深心及其思想鋒芒其實在這裡就已經閃現出來了。文字簡淨,是本傳極顯著的特色。其篇幅之短,在全書與《佞幸列傳》同居首位,僅一千二百字左右。其寫人多止三事,少則一例,取材於表述皆至為簡要,卻是精當有力,給人留下了過目難忘的印象。無怪乎古人贊之曰:“太史公《循吏傳》文簡而高,意淡而遠,班孟堅《循史傳》不及也。”(吳氏《林下偶談》卷四,轉引自《歷代名家譯史記》)這種寫法,與類傳的特性有關。類傳和專傳不同,它是專題性的,主要表現一類人的共性和作者對本專題的思想見解,至於人物生平的完整性與系統性並不重要。為此,類傳皆有序言,開宗明義先闡述作者的觀點,然後環繞這一主旨選取恰當的人物事跡予以說明,序言和傳文之間,實為綱舉目張的關係。故類傳寫人敘事很靈活,選擇性強,不求全而求典型,有時甚至不避重出。如子產生平已寫入《鄭世家》,本傳為表現專題思想的需要再作載述,但略去一切具體行事,只列舉非凡政績,極寫百姓的愛戴感激之情。和其它類傳相比,本篇在取材上剪裁的幅度是很大的,除孫叔敖事略為完整外,敘其餘四人皆一鱗半爪,精簡之至。作者採用很少的文字把一件典型事例細緻寫出,使之妥貼傳神,對專題思想依然有很強的表現力。正是這種寫法,使本篇在表現類傳的特性方面成為很有代表性的作品。
作品注釋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①。文武不備②,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③,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孫叔敖者,楚之處士也④。虞丘相進之於楚莊王,以自代也。三月為楚相,施教導民,上下和合⑤,世俗盛美⑥,政緩禁止⑦,吏無奸邪,盜賊不起。秋冬則勸民山采,春夏以水⑧,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莊王以為幣輕,更以小為大⑨,百姓不便,皆去其業。市令言之相曰:“市亂,民莫安其處⑩,次行不定(11)。”相曰:“如此幾何頃乎(12)?”市令曰:“三月頃。”相曰:“罷,吾今令之復矣(13)。”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幣,以為輕。今市令來言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之不定’。臣請遂令復如故。”王許之,下令三日而市復如故。楚民俗好庳車(14),王以為庳車不便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數下,民不知所從,不可。王必欲高車,臣請教閭里使高其梱(15)。乘車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數下車。”王許之。居半歲,民悉自高其車。此不教而民從其化(16),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地;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①奸:邪惡詐偽之事。②文武:本義指文治(禮樂教化)和武功,這裡指行政法規和刑罰。③循理:依照原則行事。④處士:隱居不士的人。⑤和合:和睦同心。⑥盛美:非常美好。盛:盛大,引申為程度深。⑦禁止:有禁則止,聽從命令的意思。⑧春夏以水:一本作“春夏以水下”,意為春夏時節借河水上漲使採伐的林木順流而下運出去。⑨更:更改。⑩莫安其處:無人安心於在市中經營本業。處:位置。 次行:次序。(11)幾何頃:有多久。(12)頃:時間短,此泛指時間。(13)復:恢復。(14)庳車:矮車,車的底座低。(15)閭里:鄉里,古代居民組織。先秦時以二十五家為里,一萬二千五百戶為鄉。 (16):門限,即門檻。(17)不教:此指不用行政法令管束。從其化:順從他的教化。
子產者,鄭之列大夫也①。鄭昭君之時,以所愛徐摯為相,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大宮子期言之君,以子產為相②。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③,斑白不提挈④,僮子不犁畔⑤。二年,市不豫賈⑥。三年,門不夜關,道不拾遺。四年,田器不歸⑦。五年,士無尺籍⑧,喪期不令而治⑨。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號哭,老人兒啼,曰:“子產去我死乎!民將安歸?”
①列大夫:居大夫之列。②按:此段所言與卷四十二《鄭世家》內容有出入。《鄭世家》記子產是鄭成功的小兒子,曾先後事簡公、定公、聲公,並無任鄭昭君國相的記載。 ③豎子:鄙賤他人的稱呼,猶“小子”。此指遊手好閒和浪蕩子。 戲狎:輕浮嬉戲。 ④斑白:鬢髮花白,此借指老人。提挈:提著東西。挈,提。 ⑤僮子:兒童。犁畔:在田邊耕種,指乾農活。 ⑥不豫賈:不預先抬高物價,到交易時買賣雙方公平議價。豫,同“預”。賈,同“價”。⑦田器:種田的農具。 ⑧無尺籍:沒有戰功。漢制,把殺敵斬首的功勞記錄在一尺長的竹板上,稱“尺籍”。此句是說男子不必再當兵出征。 ⑨治:此指辦喪事。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以高弟為魯相①。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②。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③,遺君魚④,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⑤,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食茹而美⑥,拔其園葵而棄之⑦。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⑧,燔其機⑨,雲“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⑩”?
①高弟:一作“高弟”,指才優而學業品弟高。 ②受大者:領取俸祿多的人,指官位高的人。取小:占小便宜。 ③嗜:極為喜好。 ④遺:贈送。 ⑤免:免官。 ⑥茹:蔬菜的總稱。⑦園葵:菜園中的冬葵菜。 ⑧家婦:妻子。⑨燔:燒。 ⑩工女:此指織婦。 讎:出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①。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系焉②。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③,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④,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⑤。過聽殺人⑥,自拘當死⑦。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⑧,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⑨,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⑩,失死則死(11)。公以臣能聽微決疑(12),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13)。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復。子產病死,鄭民號哭。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
①阿避:阿諛和逃避。 ②系:囚禁。 ③立政:樹立政績。 ④私:偏袒。⑤理:法官。⑥過聽殺人:聽察案情有過失而錯殺人命。 ⑦當:判罪。 ⑧居官為長:擔任的官職是長官。長:首長。⑨傅:附著,此指把罪責推到別人身上。 ⑩失刑則刑:錯定刑罰就自己受刑。(11)失死則死:錯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償命。(12)聽微決疑:聽察細微的隱情事理,決斷疑難的案件。(13)伏劍:用劍自殺。伏:受到懲罪的意思。
作者簡介
司馬遷(前145—前90年),字子長,西漢偉大的史學家、思想家、文學家,夏陽龍門(今陝西韓城)人。著有《史記》,又稱《太史公記》,他記載了上自中國上古傳說中的黃帝時代,下至公元前122年(漢武帝元狩元年),共3000多年的歷史。司馬遷以其“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 ”的史識,使《史
記》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紀傳體通史,對後世的影響極為巨大,被魯迅譽為“史家之絕唱,無韻之離 騷”。其父司馬談為太史令(相當於現在國家圖書館館長一職)。早年司馬遷在故鄉過著貧苦的生活。前135年(建元六年),竇太后死後,漢武帝罷絀黃老、刑名、百家之言,重新發動尊儒,這便是有名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前127年(漢武帝元朔二年),司馬遷從夏陽遷居長安,後隨家遷於京城,從孔安國學《尚書》,從董仲舒學《春秋》。隨後他繼承父業為太史令。公元前104年,司馬遷在主持曆法修改工作的同時,正式動筆寫《太史公書》。公元前99年(天漢二年),他因“李陵事件”,為投降匈奴的李陵求情,因其直言觸怒了漢武帝,認為他是在為李陵辯護,遂遭受宮刑。在獄中司馬遷發奮圖強,自強不息,忍受了非常人所能忍受的痛苦,繼續編寫《史記》。司馬遷出獄後任中書令,繼續發憤著書,終於於公元前91年完成了《史記》。公元前90年,司馬遷逝世,終年56歲。對於司馬遷的死因,因史料無明確記載,至今仍為未解之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