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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徐州市建築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徐州市建築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徐政辦發[2008]15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築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法規正文
徐州市建築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局2008年12月)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檔案精神,《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關於轉發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蘇勞社醫[2007]6號)、《徐州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徐政辦發[2006]16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築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為本企業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建築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引導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以及落實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來源、費用劃繳和提供參保證明等工作,具體由徐州市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勞保費經辦機構)承辦。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及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工傷待遇的支付工作。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市勞保費經辦機構繳納工程造價中的工程勞保費;拆除項目的建築企業(以下簡稱拆除企業)在開工前向市勞保費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查驗建設單位繳納工程勞保費的證明材料;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查驗拆除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工程中標後,建築企業於開工之日起3日內到市勞保費經辦機構為參與該項目的農民工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登記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主體資格證明,有分包行為的還應提交分包單位主體資格證明;
(二)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等項目資料;
(三)《徐州市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
(四)《徐州市建築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增/減)花名冊》(見附屬檔案3);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條建築企業工傷保險費的計繳:建設工程項目以項目為單位按工程造價的1.5‰。計繳;拆除項目以項目為單位按照拆除面積1元/平方米計繳。
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費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市勞保費經辦機構應於受理參保申請之日起5日核心定建築企業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根據核定的數額從該項目所收取的工程勞保費中直接劃繳至工傷保險基金賬戶。
第八條工傷保險的有效期限為自該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工程的合理保修期也屬於工傷保險的有效期;拆除項目的工傷保險有效期限自項目動遷之日起至拆遷驗收合格之日止。
已為農民工辦理了工傷保險的工程項目,因客觀原因導致建設單位、建築企業等發生變更的,原建築企業應當持主管部門的批准變更檔案或有效證明及時到市勞保費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並進行動態管理。建築企業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農民工的人員、數量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市勞保費經辦機構申報農民工增減情況,申報內容以《徐州市建築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增/減)花名冊》為準。
建築企業有分包行為的,申報備案工作由總承包企業負責。
第十條建築企業為其使用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後,應當按照市勞動保障局和市建設局統一規定的式樣,製作《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公示》標牌,並在項目施工現場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建築企業農民工在工傷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建築企業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向市勞保費經辦機構備案。
建築企業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變更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名單的,可在發生事故傷害後48小時內向市勞保費經辦機構補報,並經確認;同時在發生事故傷害後48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備案,否則不予按參保農民工處理。
建築企業未按規定為農民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至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在此期間發生的有關工傷待遇等費用由該建築企業負擔。
第十二條建築企業農民工經工傷認定,在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三條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後的建築企業農民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徐州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可以採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核定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時,農民工的本人工資難以確定的,根據當地建築施工企業職工平均收人水平確定。
(一)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以及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自願一次性享受有關定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按照《徐州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二)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按《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第十五條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實施監察,對未參保的建築企業依法進行查處,並責令其限期參保。
第十六條農民工與建築企業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各縣(市)、賈汪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