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是不是精神病患者,這是圍繞著徐學玲的一個謎。
10年前,山東省新泰市泉溝鎮人徐學玲為了給被打傷的妹妹討一個公道,開始上訪。期間,她被鑑定為患有“癔症”,被鎮政府送入精神病院。
等到妹妹的事情協定解決之後,徐學玲再次上訪,這次的原因是:她認為自己是“被精神病”,要討一個說法。隨後,她再次被送入精神病院。
2015年5月,上訪多年的徐學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隨後,鑑定書給了她一個證明:無精神病表現。
2016年4月1日,年已53歲的徐學玲一審被山東省新泰市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理由是其在“非正常上訪”過程中“強拿硬要”新泰市泉溝鎮鎮政府37700元現金。
徐學玲不服抗訴,稱自己沒有主動要過錢,是政府工作人員怕她上訪主動給的。
6月初,徐學玲的弟弟徐加生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查明涉案款項性質、經手人、申請人情況,進一步明確涉案錢款是否屬於“強拿硬要”。
澎湃新聞聯繫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此案的趙姓法官稱,此案仍在審理階段,不便透露。
終審認定
2016年7月12日,山東泰安中院二審終審認定,53歲的訪民徐學玲以進京上訪為要挾,向山東省新泰市泉溝鎮政府負責穩控的工作人員索要37700元,維持新泰市法院的一審判決,徐學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