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才[中國石油湖南公司原總經理]

徐國才[中國石油湖南公司原總經理]
徐國才[中國石油湖南公司原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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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才,男,1953年4月出生,山東蓬萊人,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政工師。曾任中國石油湖南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6年12月16日,徐國才因受賄案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69.01——1973.03瀋陽軍區118師353團戰士

1973.03——1976.08大慶採油二部五區一隊工人、二大隊政工組幹事

1976.08——1979.01大慶採油二部三區五隊副指導員、黨辦秘書

1979.01——1982.09大慶採油二部組織部幹事

1982.09——1984.09大慶師範專科學校幹部專修科中文專業學生

1984.09——1987.04大慶採油二部黨辦副主任

1987.04——1992.02大慶石油管理局幹部處辦公室負責人、青乾科科長

1992.02——1994.05大慶採油十一廠黨委副書記

1994.05——1997.04大慶通信公司黨委副書記

1997.04——1998.02大慶局人力資源開發處處長、黨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8.02——1999.09大慶石油管理局銷售公司黨委書記

1999.09——2000.02大慶石油管理局黨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0.02——2001.03大慶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1.03——2005.05大慶石油管理局電力總公司黨委書記(副局級)

2005.05——2008.12大慶石油管理局電力總公司總經理(副局級)

2008.12——2013.03湖南銷售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副局級)

2013.03——2015.04湖南省政治協商會議經濟科技委員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22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中國石油湖南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徐國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3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以涉嫌受賄罪對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原總經理徐國才立案偵查。

2015年6月4日被邵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邵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逮捕。

移送司法

2015年10月22日,經湖南省委批准並徵得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紀檢組同意,湖南省紀委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銷售分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徐國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徐國才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銷售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

徐國才身為國有企業的黨員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從業,依法經營,卻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以權謀私,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徐國才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按相關規定和程式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對徐國才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同年11月18日移送審查起訴。2015年12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徐國才涉嫌受賄案。

提起公訴

2016年2月4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銷售分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徐國才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徐國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妻張秀琴、女婿祁文舉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7月6日,邵陽市中院一審開庭審理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銷售分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徐國才涉嫌受賄案,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徐國才單獨或通過其妻張某某、其女婿祁某某(均另案處理)收受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人民幣、美元、港幣、別墅等賄賂,合計折合人民幣2200餘萬元 。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15日,湖南邵陽市雙清區法院一審宣判,中石油湖南銷售分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徐國才(正廳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和受賄所得的一棟位於海南海口市的房屋。徐國才受賄所得贓款1728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人物榮譽

首創“六點四值”管理法,獲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經營分析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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