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為保證會計核算的真實性,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資源,維護財經紀律,貫徹執行企業財務制度
及會計準則,促使公司對外經濟往來正常進行,特制定財產清查制度。各種結算往來款項一般採取“函證核對法”進行清查,清查單位按每一個經濟往來單位編制“往來款項對賬單”(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作為回聯單)送往各經濟往來單位,對方經過核對相符後,在回聯單上加蓋公章退回,表示已核對;如果經核對數字不相符,對方應在回聯單上註明情況,或另抄寫對賬單退回本單位,進一步查明原因,再行核對,直到相符為止。本制度主要規範資產的財產清查制度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介紹
財產清查一般包括:每年對財產物資進行的全面清查;對銀行存款、未達賬項,每月同銀行的核對;各種債權、債務,每年年末進行定期核對;實物、現金保管人員辦理移交時,進行的清查;財產物資發生非常損失時,進行的清查;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關、法務部門、註冊會計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進行的財產清查。財產清查開始前,要建立財產清查領導小組,制定清查工作計畫,明確清查範圍,規定清查工作時間,確定具體工作人員的分工和職責,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和掌握財產清查的政策、制度、內容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