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節目製作許可證

影視節目製作許可證

《影視節目製作許可證》是根據《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而辦理的一項許可證。凡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均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也就是《影視節目製作許可證》。

審核依據

影視(電視劇)節目製作許可證(乙種) 的審核介紹。

一、審核依據

(二)《電視劇管理規定》(2000年6月15日國家廣電總局令第2號)

(三)《關於核發〈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通知》(1998年10月23日國家廣電總局廣發社字[1998]653號)

(四)《關於實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行業準入制度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國家廣電總局廣發辦字[2001]1476號)

申辦條件

二、申辦條件

(一)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影視製作經營機構;

(二)有著作權人的授權攝製證明或協定;

(三)有申請所製作劇目必需的編劇、製片人(製片主任)、導演、攝像、演員等主創人員;

(四)有地(市)級以上宣傳部門或省級廣電行政部門審查通過的劇本;

(五)有申請所攝製劇目必需的專用設備;

(六)有申請所攝製劇目必需的專項資金;

(七)有明確的拍攝周期計畫。

申報材料

三、申報材料

(一)著作權人授權證明件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四);《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申請表》,1式2份;

(五)題材規劃立項審批材料;

(六)攝製資金的證明件(由財務部門出具);

(七)地(市)級以上宣傳部門或省級廣電行政部門的劇本審查意見;

(八)拍攝周期計畫。

審核程式

四、審核程式和時限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查驗,當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並在24小時內將申報材料送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分辦至廣電處審核。

(二)審核:

1、廣電處經辦人員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審意見(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材料期間,審批程式中止);

2、處長在收到經辦人員初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3、局分管領導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4、局辦公室將審核決定轉至廣電處,由廣電處經辦人員在2個工作日內報國家廣電總局審批;

5、廣電處經辦人員在收到國家廣電總局批覆後的1個工作日內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五、備註

(一)《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由國家廣電總局頒發。

(二)對《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實行年檢制度,具體年檢辦法按國家廣電總局的通知要求辦理。

相信根據以上內容您也了解了對申領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審核材料及流程有了一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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