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是指故意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0年12月28日《關於禁毒的決定》中規定的犯罪。主要特徵是: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所謂強迫的手段,主要是指採用暴力、脅迫、虐待等手段。所謂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務院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犯罪主觀方面出自於故意。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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