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交易細則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安徽糧食批發交易市場(主會場)和各有關分會場承擔本次最低收購價粳稻和國家臨時存儲粳稻競價交易的組織任務。為保證競價交易活動順利進行,特制定本交易細則。本細則適用於在交易市場進行的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粳稻)競價銷售交易活動。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活動,採取現場和網上同時競價的方式進行。受國家有關部門委託,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作為出賣人,代行簽訂交易契約。

檔案信息

國家糧食局調控司關於執行《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粳稻)競價銷售(定向方式)交易細則》的通知

司便函調控[2010]14號

安徽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及有關分會場:

經商有關部門,我們制定了《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粳稻)競價銷售(定向方式)交易細則》,請你們從2010年3月11日起開始執行。

特此通知。

聯繫人:梁建軍

二○一○年三月四日

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粳稻)競價銷售(定向方式)交易細則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安徽糧食批發交易市場(主會場)和各有關分會場(以下簡稱“分會場”,與主會場一併簡稱“交易市場”)承擔本次最低收購價粳稻和國家臨時存儲粳稻(以下統稱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交易的組織任務。為保證競價交易活動順利進行,特制定本交易細則。

本細則適用於在交易市場進行的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粳稻)競價銷售交易活動。

第二條 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活動,採取現場和網上同時競價的方式進行。受國家有關部門委託,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作為出賣人,代行簽訂交易契約。交貨倉庫為出賣人確定的各承儲庫(實際存儲庫點),承儲庫作為出賣人的代表,具體負責糧食出庫、商務處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此次交易會採取定向競價方式銷售。參加競價交易的買受人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大米加工企業。同一買受人每次購買稻穀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企業一個月(30天)的加工用量(即稻穀日加工能力乘以30天),一個月內累計購買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個月(60天)的加工用量,同時限定粳米的出廠價格不得超過本企業2010年2月上旬粳米(同等級)平均出廠價格。買受人在30天交貨期內將所競買稻穀從出賣人承儲庫完成提貨,並在90天內(含30天交貨期)運回本省(市)自行加工成大米,買受人不得轉賣稻穀,所加工的大米僅限在本省(市)銷售,不得銷往省(市)外。

第三條 交易市場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競價銷售。市場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四條 參加交易的買受人代表須交驗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交易授權書》。參加現場交易的,須攜帶單位公章或契約專用章及本人身份證,在報到時進行資格確認;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須在交易前將上述資料交至交易市場,辦理網上競價交易手續。

第五條 買賣雙方須向交易市場預交交易保證金5元/噸和履約保證金50元/噸,在競價交易會前一個工作日必須匯至其進行交易的交易市場在農發行的指定賬戶,具體見《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交易會公告》。

第六條 交易市場審驗交易代表的各項資料後,確認交易資格。參加現場競價交易的,由交易市場在交易會前一個工作日將交易代表證、交易密碼及相關資料發給交易代表。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交易市場將電子密鑰、交易密碼及相關資料發給交易代表。電子密鑰、交易密碼等為競買人的資格憑證,屬競買人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如丟失或泄露責任自負。

第七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提供標的(包括出賣人承儲庫名單、所賣糧食的實際存儲地點、有無鐵路專用線、品種、數量、生產年限、等級、水分、雜質等,其中水分、雜質作為參考指標),要根據承儲庫點的實際出庫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標的,並儘量劃小交易標的,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能夠完成出庫。

第八條 交易市場於每次競價交易會前及時通過媒體發布《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交易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第九條 交易市場於每次競價交易會前(至少前一天)在有關網站公示《交易授權書》、《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交易契約》樣本、交易細則和交易清單等信息,並於交易日前對交易代表集中進行競價操作培訓和說明。

第三章 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十條 交易時間在公告交易日進行。

第十一條 因公共網路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市場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買受人因其終端設備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響整體網上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二條 交易地點:各有關糧食批發交易市場。

第十三條 交易時間、地點如臨時有變更,交易市場將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條 參加現場交易的交易代表憑交易代表證按時入場。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按時登錄網上競價交易系統。

第十五條 進場人員應服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指導。交易大廳內禁止吸菸、打電話和大聲喧譁。

第十六條 交易活動必須按照交易市場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式進行。

第十七條 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人員,交易市場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

第五章 交易程式

第十八條 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出賣人承儲庫倉內交貨價,不含包裝,包裝物費用按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如需要在庫內汽車(船)板交貨的,汽車(船)板前費用為30元/噸,由買受人負擔。汽車(船)板前費用是指糧食出庫到裝車(船)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具體包括:散裝出庫時,包括裝車、過磅(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等費用;包裝出庫時,還包括灌包、標包、封口、口繩、裝車等費用。出賣人承儲庫收取汽車(船)板前費用30元/噸後,應開具發票。

第十九條 競價交易按委託標的序號順序,依次按交易節(5個標的為一個交易節)進行。

第二十條 開市後,競買人利用計算機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底價開始報價,並按每噸10元的價位遞升報價。

第二十一條 在標底價位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交易。

第二十二條 競買人應點擊計算機報價,競價數量已超過預交保證金所能購買數量的不可再參加競價。

第二十三條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條 競買人在新價位應價並被系統確認後,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競買人報價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它競買人以更高的價格報價,則以該報價為標的的成交價,該競買人為標的的買受人。

第二十五條 契約自系統確定之時起生效。交易結束後,參加現場交易的買賣雙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簽訂《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交易購銷契約》。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通過郵寄方式簽訂《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交易購銷契約》。競價銷售交易系統資料庫應保留五年備查。

第六章 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六條 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契約規定的責任義務,並享受契約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每筆契約的糧食履約時間為自契約生效第5個工作日起,交貨期為30天。

第二十八條 買受人必須於契約生效之日起20天內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農發行賬戶。交易市場收到貨款後,須在1個工作日內按買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時間先後順序),按貨款折算的糧食數量,向買方開具《出庫通知單》,並於當日告知買方,同時通知中儲糧相關分公司安排承儲庫發貨。交易市場不得強行要求買受人一次性匯入全部貨款,如經舉報核實,中央財政將通過結算扣繳相應的貨款利息。交易市場在開具《出庫通知單》4個工作日內,將貨款資金全部劃轉至中儲糧總公司指定賬戶。

第二十九條 買受人需要包裝物時,包裝物由買受人自理或者委託出賣人承儲庫代辦。如買受人自願採取散裝散運或自備包裝物,出賣人承儲庫不得強迫買受人購買包裝物。買受人委託出賣人承儲庫代辦時,其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出賣人承儲庫不能強制以包裝糧食出庫,是否帶包裝出庫由買受人確定,如需散裝出庫,倒袋費用由出賣人承儲庫負擔,包含在汽車(船)板前費用之內。

第三十條 自成交之日起,買受人可到出賣人承儲庫查驗貨物,出賣人承儲庫在與交易市場核實交易契約後,出賣人承儲庫應予以配合。

出賣人承儲庫接到出庫通知後,應安排足夠人員上班,按日出庫能力正常出庫。買受人應提前一天書面或電話通知出賣人承儲庫,安排均衡出庫。如有特殊情況,雙方要及時溝通,出賣人承儲庫要積極配合,保證出庫時間。

第三十一條 買受人提貨時及時派人到出賣人承儲庫組織現場驗收並監裝。糧食質量以公示的質量指標為準。數量以契約為依據,以承儲庫計量衡器為基準。承儲庫計量衡器必須是經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督部門鑑定合格的,且在鑑定的有效期內。承儲庫應當允許買受人對計量衡器的準確性進行確認。出賣人承儲庫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第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等有關規定,按照成交價格和結算標準數量全額給買受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驗收無誤且開具收取銷售發票無爭議的,當場簽署《驗收確認單》並由出賣人承儲庫當日告知中儲糧總公司及其開戶的農發行和相關的交易市場。如對數量、質量有異議,應停止接貨並與出賣人承儲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市場調解。由交易市場組織有國家認可資質的糧食質檢部門檢斤、驗質,所發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糧源所在地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相關出賣人承儲庫及時出庫,並要求出賣人承儲庫不得為買受人提供代保管糧食服務。

買受人如有異議,在規定的契約到期日後5天內必須向交易市場提出。如在規定的契約到期日10天后有關方面仍未收到驗收確認單,視為契約交割完畢,中儲糧總公司與農發行結清貸款。

第三十三條 出賣人出庫的糧食品種以交易契約為準。整精米率等具體質量指標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單位)《關於印發2007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發改經貿[2007]244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對水分、雜質等與規定有差異的,參照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01]146號)第6.7.1、6.7.2等款規定執行(增價和扣價也要折算成增減量)。為便於驗收核算,以國標規定的標準水分14.5%、雜質1%作為結算標準數量(即按競價銷售成交價結算貨款的數量),實際出庫糧食水分、雜質等高於或低於國標規定標準的,要在實際出庫糧食數量基礎上實行增減量的辦法確定結算標準數量。買受人與出賣人承儲庫點要當場簽署《驗收確認單》,需註明實際出庫糧食的數量、水分、雜質等,同時要註明按照國標規定的水分、雜質折算後的糧食數量(即為結算標準數量)。

實際水分、雜質等高於或低於國標規定標準的,具體折算標準數量糧食的計算辦法如下:

1.水分: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對於實際水分低於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2.5個百分點的,即實際水分低於12%(不含)的,不再繼續增量。

2.雜質:以標準中規定的雜質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

第三十四條 買賣雙方出現商務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市場調解。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協商(調解)協定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通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糧食行業爭議仲裁中心仲裁解決。

第三十五條 交易市場按成交金額的0.8‰分別向買賣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買方交易手續費從預交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餘款退還。賣方交易手續費由交易市場從糧食銷售貨款中按規定的費率預扣,事後清算。宣傳廣告費用從交易市場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預交的履約保證金,在成交後可轉作貨款。沒有成交的,在交易會結束後,憑交易市場開出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收據,經交易市場核實後,2個工作日內退回預交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對於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對應的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按上述規定退回,也可轉為貨款。

第三十七條 中儲糧總公司在《驗收確認單》簽署5個工作日內,與相關農發行進行貸款結算。如有淨盈餘,按月上繳中央財政;如有淨虧損,在還貸次月將虧損情況報財政部。如中儲糧總公司未按期歸還貸款,上繳盈餘,因此產生的利息,由中儲糧總公司自行負擔。

第七章 違約處罰

第三十八條 交易成交後,參加交易的買受人代表不簽訂契約的視為買受人違約,契約終止,應分別向出賣人及交易市場交納50元/噸、5元/噸的違約金,由交易市場從其交納的相應保證金中扣繳後支付。

第三十九條 交易成交後,參加交易的出賣人代表不簽訂契約的視為出賣人違約,契約終止,應分別向買受人及交易市場交納50元/噸、5元/噸的違約金,由交易市場從其交納的相應保證金中扣繳後支付。

第四十條 買受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全額貨款匯至交易市場指定賬戶的,視為買受人違約,契約終止,應分別向出賣人及交易市場交納50元/噸、5元/噸的違約金,由交易市場從其交納的相應保證金中扣繳後支付。因買方違約應交納出賣人的50元/噸違約金,由交易市場按月劃撥至中儲糧總公司賬戶。

第四十一條 出賣人承儲庫未按契約規定的時間、質量、品種、數量交貨,視為出賣人違約,契約終止,交易市場負責通知中儲糧總公司為雙方結清已履約部分貨款,並從出賣人貨款中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分別劃撥給買受人和交易市場;超過契約規定的交貨時間貨物仍未運出的,中央財政將停止撥付利息費用補貼;此後發生的各項費用由承儲庫點自行承擔。出賣人承儲庫不得設定障礙影響出庫,對於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庫的出賣人承儲庫,經舉報核實後,取消其今後承儲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的資格,並予以通報。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已成交的糧食無法正常出庫的,在經當地中儲糧分公司和交易市場核實後,可由買受人自願選擇以下方案解決:

(一)終止契約,退還買受人履約保證金和已付貨款;

(二)適當延長出庫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交易市場通知中儲糧總公司暫退回買受人已付貨款並留足履約保證金,待出賣人承儲庫點具備發貨條件後再通知買受人付款並執行契約。交易市場要及時將處理情況報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當地中儲糧分公司。延長期內的費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財政承擔。如出庫期延長1個月後仍未出運的,契約自動終止,未發運糧食重新組織競價銷售。

第四十二條 交易市場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儲糧總公司撥付貨款的,中央財政將從應付賣方手續費中扣除應劃撥貨款超期利息(按當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交易的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交易市場負責監督契約的執行,協調處理商務等問題。如遇未盡事宜,由交易市場與國家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交易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交易細則由安徽糧食批發交易市場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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