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基本信息

概述

強拆強拆

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進行證據保全。根據《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不履行裁決規定的搬遷義務的,應由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強制拆遷的實施主體是縣、市人民政府,如果縣、市人民政府未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有關部門不得自行實施強制拆遷。

發展背景

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實況

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迅速增長和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城市拆遷房屋數量急劇增加,拆遷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無法迴避的一個話題,而由此引發的矛盾拆遷不斷升級。作為拆遷矛盾引發的最重要一環,就是強制拆遷。始於20世紀九十年代的大規模城市房屋拆遷,至今已走過十幾個年頭,拆遷己經成為人們這個社會進步、城市發展的必經途徑之一。究其原因,一是城市原有的格局已經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若要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就必須通過拆遷實現城市空間的延伸和功能的重新布局。二是民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自身的居住、生活環境也提出更高要求。三是由於城市改造,城市中許多地方己成為舊城區,同時由於城市的快速擴張,原來的城市郊區村被納入城區範圍而成為“城中村”,要實現城市建設格局的和諧統一,也要求對這部分房屋進行拆遷。現實中,或者被拆遷人不滿安置補償的標準過低、或者被拆遷人故意借拆遷的機會漫天要價,常常使得拆遷工作難以順利進行。然而,拆遷的整體格局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架構上,由國家權力支配的,因此也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於是強制拆遷制度也就與拆遷制度本身相伴相形。

目的

強制拆遷的目的只能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這是行政強制拆遷取得合法性的實體要件。適用行政強制拆遷的公益項目,主要是指國防、公共運輸、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館、醫院、環境保護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舊城改造等帶有公益性質項目。但無論何種情況下,拆遷建設項目必須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過行政機關以國家的身份強制被拆遷人拆遷房屋。純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的拆遷方式和條件,應當由市場機制來決定,不宜採用行政強制的方式來解決。

適用條件

強制拆遷實體意義上正當前提或者說目的性前提應該只能是“公共利益”,其實施主體應該也是有著嚴格資質要求的單位,由政府部門指定或者是由人民法院來組織。此外,強制拆遷有其嚴格的程式,有合理的補償原則。

法律前提條件

強制拆遷強制拆遷
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只有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而且該裁決已經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適用於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

首先,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按照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定的,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請求裁決,這也是申請裁決的前提。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了裁決的申請,且有了生效的裁決,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

其次,強制拆遷前必須先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以後,應進行調解。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經程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再次,強制拆遷前召開兩次聽證會。其一是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其二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還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不能實施強制拆遷的情況

下面幾種情形不能施行強遷: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行政主體

強制拆遷中的衝突強制拆遷中的衝突

強制拆遷的執法主體有兩個:人民法院及有關執法部門。實際操作中有的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有的是當地人民政府,有的是當地人民政府成立的綜合執法部門,具體人員多是城建、規劃、房屋主管部門抽調的。拆遷行政執法主體就是拆遷人--主管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就是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條授權的建設單位。

首先,個人不能作為拆遷人。拆遷條例頒布後。建設部隨之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就排除了個人。作為拆遷人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檔案;(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時的一個或幾個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的行為應視為拆遷單位的職務行為。個人之於組織,猶如部分之於整體,拆遷工作人員的職權實質上是拆遷單位的職權,拆遷單位的職權是由拆遷工作人員來行使,二者是一體化的。

其次,建設單位得到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可以作為拆遷人,但建設單位的身份是雙重的,既是民事主體又是行政主體。建設單位一般是經過批准的建設工程的法人,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拆遷地塊的開發建設。作為民事權利義務主體,其還有盈利之目的。建設單位在這裡實際上是得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成為行政主體。具有了行政權能,在拆遷時履行行政職權,負責處理拆遷安置補償事宜。此時,建設單位的民事權利行使受到限制。比如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範圍。否則將受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處罰。(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

最後,拆遷人理應包括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法規對拆遷工作的授權是不放心並有所保留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是公民 、組織居住、生活、生產、辦公、營業之地方,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非依法不得變更、侵犯,強制拆遷涉及標的物的滅失,所有權的變更。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的穩定。法規授權時比較慎重,當地人民政府或拆遷主管行政機關理應是拆遷主體。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際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統一拆遷拆遷人只有當地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特別是有關城市道路、公路、橋樑、供排水、供電、郵電通訊、燃氣、集中供熱、公共運輸、公共停車場(站)、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消防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市政拆遷,拆遷人一般是當地人民政府。

綜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構成拆遷行政執法主體,二者對外共同行使拆遷權。

方式

強制拆遷有兩種方式:
行政強制拆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司法強制拆遷,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遷。

程式

強拆強拆
1.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做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a.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b.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c.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d.強制拆遷的期限;e.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於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f.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g.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h.製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4.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5.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6.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製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註明情況。

8.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權利保護

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要注意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然而很多地方的強制拆遷出現了類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影子,夜深人靜私闖住宅,敲門砸玻璃毆打被拆遷人逼公民搬走。有些地方的強制拆遷乾脆就是晚上進行,把當事人架進車裡,推土機就開始了工作。濫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以“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為藉口錯誤拘捕當事人,就嚴重侵犯了人身自由權。

財產權

《憲法》以及新頒布的《物權法》都有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容侵犯,未經所有人允許,不受任何權力以及任何形式的侵害。然而,許多居民傾其畢生積蓄購買了住房,一紙拆遷公告下來,說拆就拆,補償款數額不合理根本就無法再次回遷購置新房。另外,很多新居民區遠離市區,上學及上下班、購物等都極為不便,靠近市中心做生意的便利也沒有了。或者使通過勞動獲得收入的機會成本大打折扣,或者使可預期收入的資本成本加大,這些都使被拆遷人的財產收入受到損害。可喜的是,重慶孤島事件中政府通過協調,做到了充分保護被拆遷戶的權利,實現了政府部門、房屋拆遷人和被拆遷戶幾方共贏的局面。

勞動保障權

如果在職職工是拆遷當事人又不順利搬遷的話,輕者被調離,重者則被開除公職。《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勞動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歪曲濫用,變成了他們肆意侵犯公民權利的工具。有些地方政府在拆遷前允諾給被拆遷戶安置工作,可是後來卻沒有了下文,政府信用全無。

知情權

在很多地方,房屋拆遷公告貼出來的同時,拆遷評估補償數額也就幾乎公布了。補償依據什麼標準評估、什麼公司進行評估、拆遷法律程式以及如何進行法律救濟的途徑等等,被拆遷人很少被告知,所以很多被拆遷戶有著強烈的被欺騙感和被愚弄感以及不被尊重的感覺,拆遷糾紛從一開始就埋下了隱患。拆遷的實際用途和當初拆遷公告上的內容不一樣,也是導致拆遷上訪的重要原因,因為現實生活中不同的建設項目補償數目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公平交易權

強制拆遷強制拆遷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拆遷許可證時沒有徵求被拆遷人的意見,這是強制拆遷源頭的不公平,也是最大的不公平。在拆遷評估程式上,很多地方的被拆遷戶對被評估機構沒有選擇權。評估過程的不公開及評估黑洞,都導致了房屋安置和補償的不合理。

司法救濟權

“人權在實踐上完全是通過法院得到保護和實施的”司法訴求是公民行使權利保護的最後途徑。對公民人身及財產糾紛的處理不是行政裁決終局,而是司法裁決終局,這是世界通例。

重大社會事務參與權

很多拆遷事件中被拆遷戶都不能充分行使參與權,具體表現為:項目規劃這一牽一髮而動全局的事情沒有聽取廣大被拆遷戶的意見;房屋拆遷基準價的制定沒有召開由廣大被拆遷戶參加的聽證會。

法院通告

2011年9月9日電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須慎用強制手段,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
以下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中引發的惡性事件屢屢發生。有的被執行人以自焚、跳樓等自殺、自殘方式相對抗,有的以點燃煤氣罐、潑灑汽油、投擲石塊等方式阻撓執行,有的聚眾圍攻、衝擊執行人員醞成群體性事件,有的法院幹警不當使用武器致人死傷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發生一起被執行人在房屋拆遷強制執行中自焚(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事件。上述事件雖屬少數或個別,但引起的社會關注度極高,造成的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其中的教訓也極為深刻。為防止和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往往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幹警必須站在依法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政權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將此作為堅持民眾觀點、貫徹民眾路線的重要載體,以更加嚴格執法的信念、更加嚴謹審慎的態度、更加務實細緻的方法,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強制執行案件,堅決反對和抵制以“服務大局”為名、行危害大局之實的一切錯誤觀點和行為,堅決防止因強制執行違法或不當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惡性事件。
二、必須嚴格審查執行依據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征地拆遷具體行政行為的,必須嚴把立案關、審查關,堅持依法審查原則,不得背離公正、中立立場而遷就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以及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申請,一律退回申請機關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補償安置不到位或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準予執行裁定。
三、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對涉及征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準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四、必須慎用強制手段,確保萬無一失。對當事人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義務的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注意聽取當事人和各方面意見,多做協調化解工作,盡力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凡最終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務必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詳細工作預案。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並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協調、維穩工作,確保執行活動安全穩妥依法進行。
五、必須加強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上級法院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增強工作協同性,及時發現和糾正下級法院存在的各種問題。下級法院要主動爭取上級法院的指導和支持,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優勢。凡涉及征地拆遷的強制執行案件,相關法院在執行前必須報上一級法院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六、進一步最佳化執行工作司法環境。鑒於目前有關征地拆遷的具體強制執行模式尚待有關國家機關協商後確定,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爭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遷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事前向地方黨委報告,並在黨委統一領導、協調和政府的配合下進行。同時,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即由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模式,以更好地發揮黨委、政府的政治、資源和手段優勢,共同為有效化解矛盾營造良好環境。
七、嚴格重大信息報告制度。凡在執行中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有關法院必須迅速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做到信息準確、反應靈敏。對不具備交付執行條件的案件,凡遇到來自有關方面的壓力和不當干擾的,必須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有關機關報告,堅決防止盲目服從、草率行事、不計後果的情況發生。
八、明確責任,嚴肅追究違法失職行為。凡是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範或者濫用強制手段、隨意動用法院警力實施強制執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後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者對重大信息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等負面效果持續擴大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法院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予以曝光通報。
10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拆遷執行申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釋〔2012〕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二條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並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第六條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第七條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徵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條《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精神辦理。
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強拆事件

凌晨拆房

強制拆遷強制拆遷2008年11月8日凌晨,石鼓區桑園路76號兩棟居民樓的居民正在熟睡,一夥身份不明的社會閒散人員突然破門而入,將居民們強行從床上拖起,用的士運走,然後用挖土機將這兩棟居民樓夷為平地,居民們的財物全部被埋在廢墟中。更令人髮指的是,從床上被拖起的居民要求穿件衣服禦寒時,竟遭到暴徒的毒打,以至被迫穿著短袖睡衣和短褲,在寒風中凍了數小時。此事經媒體報導後,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牽出了一宗精心設計的侵吞國有資產案及一批幕後“操盤”的國家公職人員。

廣東強拆

2009年16日中午12時,廣東一女子買菜回來發現自己家一房一廳一閣樓,總面積30多平方米的房子變成平地。大約3個月前,曾有拆遷辦的人說要拆房子,每平方米500元補償,他不同意。對方說等到拆遷動工時再通知他,卻突遭拆屋。律師稱拆遷單位侵權。

房屋強拆

強制拆遷強制拆遷17戶居民終於“動遷”了,但這次“動遷”讓他們一臉茫然。2005年8月19日,瀋陽市鐵西新區拆遷辦人員帶著兩台大鏟車,迅速推平了北一路19巷17戶居民的家。除貴重家當外,居民的東西都被埋在了廢墟里。拆遷辦的依據是此前貼出的一紙拆除違建通知,但被推倒的房屋卻都是有房產證的……

就餐強拆

因為不滿意開發商的搬遷賠償條件,家住河池市南新東路的楊女士,成為了原河池市汽車配件廠生活區內唯一的“釘子戶”。2009年7月30日晚,楊女士的房子被強行拆除。她認為,在她和家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開發商就擅自強拆房屋,侵犯了她及家人的合法權益。

持刀強拆

鑫寶印刷廠位於順義小東莊,占地300平方米,一夜間這裡只剩一片廢墟,負責看守廠房的張喜坤站在倒塌的院牆上。據他回憶,2009年29日凌晨2時左右,他被狗叫聲吵醒,正當他摸索衣服打算出去看的時候,一把尖刀頂在他臉部。“不讓我動,要動就捅死我。”張喜坤嘴上部被刀劃傷,但還是隱約記下約有6名男子站在帳篷里。“外面有推土機的聲音。”等張喜坤掙扎著出門後看到,整個廠房被推土機推到,十多名陌生男子站在一旁。

房子倒塌

在還沒有簽定拆遷協定之前,張家口市退休女市民溫春梅的房子,被不明人士砸壞了門窗,派出所在查看現場後要求溫春梅去所里作筆錄,誰知等溫春梅從派出所回來後一看,這次房子竟然倒塌了一半,所有的家具都被埋了進去,而剩下的兩間也變成了危房。而當地拆遷辦對此的解釋竟然是:“在清理旁邊垃圾時不小心碰倒了”。2009年11月23日,這樣的場景和解釋在張家口市橋西區戲劇性的上演。

豬場強拆

2009年5月24日上午,湖北宜昌市宜昌開發區南苑養豬場遭遇暴力拆遷,一棟兩層的樓房和2000多平方米的豬舍被夷為平地,數百頭豬被活埋或砸死,養豬場的兩名工人在拆遷衝突中受傷。

河南強拆

河南駐馬店市平輿縣王先生家被開放商突襲拆毀,40多人開著推土機,15分鐘內連同屋裡的電器家具一齊推成平地,王先生父親的骨灰盒被踹到院子裡,事後圍觀者的對現場評價“跟地震後似的”。被拆遷人員圍毆撥打110報警,2小時後警察才趕到,至於出警晚的原因,“你們這個地方不好找。”

酒店強拆

2008年12月,武漢江岸區余女士向媒體反映:她在堤角邊開的一家酒店被人用挖掘機強拆。余女士稱,當天數十人趕到酒店,先是將店裡的工作人員驅散,接著將她強行架出酒店,後又調來一輛挖掘機將店面挖損。記者與拆遷公司取得聯繫,一名工作人員稱,對余家酒店進行拆除實屬無奈。余家對拆遷補償漫天要價,雙方協商多次未果。因拆遷有時間進度安排,餘一直不配合,也不願意出面協商,他們才調來挖掘機。

拆恩師房

2008年11月有人向記者反映,在安徽六安市、葉集政府非法強占基本農田6359.99畝左右,非法強制拆除農民居住的房164戶,更可氣的是,學生帶隊把一個在地方很有名氣的近快滿80歲樊可安老教師的房屋強制拆除,師母無去處。只好搭建臨時工棚居住。

半夜強拆

2008年3月27日凌晨,蘇州幾十名“身份不明”男子戴安全帽手持鋼管闖入兩戶人家,將戶主拖出屋外,隨後強拆房子。當地街道拆遷辦否認涉及此事,表示並不知情。

11人被埋

重慶市奉節中學師生為保護學校土地,阻止開發商挖土作業。施工方拒不理會,野蠻施工導致塌方,有11名老師被埋。官方已證實有4名老師在事故中受傷,據稱施工老闆曾對操作挖土機的司機說,“挖,挖死一個二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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