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4年30歲的李某與女友黃某認識多年,女友因性慾較強,在同居的四年中,李某因生殖器較小,從未給過女友真正的“性”福生活,甚至連基本的性生活都滿足不了,因此女友就是不想跟李某結婚,並經常笑話其性無能。面對“準妻子”的百般侮辱,李某表面上忍讓著,並開始努力增大性器官,3個月之後增大性器官的李某心態發生了巨大變化,並產生了報復的想法。
案件過程
2013年4月,張某來到李某的住處照顧女兒黃某。一日深夜,李某以外出幫忙搬輪胎為由,將張某騙至鄉下的一間舊廠房內,採用持刀、語言威脅、光纖線捆綁的方式對張某進行報復。在此過程中,被報復沖昏頭腦的李某打起了岳母的主意,一個邪惡的想法在他的腦子裡萌生了,他不顧張某的反對,採用毆打、捆綁、語言威脅的方式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係。次日,張某在親人的陪同下報了警,李某隨即被抓獲。
判決
瀘縣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劍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持刀、捆綁、毆打、語言威脅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張春菊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法律,構成強姦罪 。
鑒於李劍無前科劣跡,認罪態度較好,並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婦女的性自由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李劍以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