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夯置換

強夯置換

強夯置換是強夯用於加固飽和軟粘土地基的方法。強夯置換法的加固機理與強夯法不同,它是利用重錘高落差產生的高衝擊能將碎石、片石、礦渣等性能較好的材料強力擠入地基中,在地基中形成一個一個的粒料墩,墩與墩間土形成複合地基,以提高地基承載力,減小沉降。在強夯置換過程中,土體結構破壞,地基土體產生超孔隙水壓力,但隨著時間的增加,土體結構強度會得到恢復。粒料墩一般都有較好的透水性,利於土體中超孔隙水壓力消散產生固結。

強夯置換原理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79-2002)規定 強夯法適用於處理碎石土、砂土、低飽和度的粉土與粘性土、濕陷性黃土、素填土和雜填土等地基。強夯置換法適用於高飽和度的粉土與軟~塑流塑的粘性土等地基上對變形控制要求不嚴的工程。

強夯置換法

設計

1、強夯置換法在設計前必須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運用性和處理效果。應在施工現場有代表性的場地上選取一個或幾個試驗區,進行試夯或試驗性施工,試驗區數量應根據建築場地複雜程度、建築規模及建築類型確定。

2、強夯置換墩的深度由土質條件決定,除厚層飽和粉土外,應穿透軟土層,到達較硬土層上,深度不宜超過7m。

3、墩體材料可採用級配良好的塊(片)石、碎石、礦渣等堅硬粗顆粒材料,粒徑不宜大於夯錘底面積直徑的0.2倍,含泥量不宜大於10%,粒徑大於300mm 的顆粒含量不宜超過全重的30%。

4、強夯置換法的單擊夯擊能應根據現場試驗確定。夯點的夯擊次數應通過現場試夯確定,且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墩底穿透軟弱土層,且達到設計墩長;

2) 累計夯沉量為設計墩長的1.5~2.0 倍;

3) 最後兩擊的平均夯沉量不大於下列規定值:

當單擊夯擊能小於400kN·m 時為50mm;當單擊夯擊能為4000~6000kN·m 時為l00mm;當單擊夯擊能大於6000kN·m 時為200mm;

4) 夯坑周圍地面不應發生過大的隆起;

5) 不因夯坑過深而發生提錘困難。

5、墩位布置宜採用等邊三角形或正方形。對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可根據基礎形狀與寬度相應布置。

6、墩間距應根據荷載大小和原土的承載力選定,當滿堂布置時可取夯錘直徑的2~3 倍。對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可取夯錘直徑的1.5~2.0倍。墩的計算直徑可取夯錘直徑的1.1~1.2倍。當墩間淨距較大時,應適當提高上部結構和基礎的剛度。

7、墩頂應鋪設一層厚度不小於500mm 的壓實墊層。墊層材料一般採用水穩性好的砂、砂礫、石屑、碎石土等。當與墩體材料相同時,粒徑不宜大於100mm。

8、強夯置換設計時,應預估地面抬高值,並在試夯時校正。

9、強夯置換地基的變形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的有關規定。

施工

1、強夯錘質量可取 10~40t,其底面形式宜採用圓形或多邊形,錘底面積宜按土的性質確定,錘底靜接地壓力值可取25~40kPa,對於細顆粒土錘底靜接地壓力宜取較小值。錘的底面宜對稱設定若干個與其頂面貫通的排氣孔,孔徑可取250~ 300mm。強夯置換錘底靜接地壓力值可取100~200kPa。

2、施工機械宜採用帶有自動脫鉤裝置的履帶式起重機或其他專用設備。採用履帶式起重機時,可在臂桿端部設定輔助門架,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落錘時機架傾覆。

3、當場地表土軟弱或地下水位較高,夯坑底積水影響施工時,宜採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鋪填一定厚度的鬆散性材料,使地下水位低於坑底面以下2m。坑內或場地積水應及時排除。

4、施工前應查明場地範圍內的地下構築物和各種地下管線的位置及標高等,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施工而造成損壞。

5、當強夯施工所產生的振動對鄰近建築物或設備會產生有害的影響時,應設定監測點,並採取隔振或防振措施消除強夯對鄰近建築物的有害影響。

6、強夯置換施工可按下列步驟進行:

1) 清理並平整施工場地,當表土鬆軟時可鋪設一層厚度為1.0~2.0m 的砂石施工墊層;

2) 標出夯點位置,並測量場地高程;

3) 起重機就位,夯錘置於夯點位置;

4) 測量夯前錘頂高程;

5) 夯擊並逐擊記錄夯坑深度。當夯坑過深而發生起錘困難時停夯,向坑內填料直至與坑頂平,記錄填料數量,如此重複直至滿足規定的夯擊次數及控制標準完成一個墩體的夯擊。當夯點周圍軟土擠出影響施工時,可隨時清理並在夯點周圍鋪墊碎石,繼續施工;

6) 按由內而外,隔行跳打原則完成全部夯點的施工;

7) 推平場地,用低能量滿夯,將場地表層鬆土夯實,並測量夯後場地高程;

8) 鋪設墊層,並分層碾壓密實。

7、施工過程中應有專人負責下列監測工作:

l) 開夯前應檢查夯錘質量和落距,以確保單擊夯擊能量符合設計要求;

2) 在每一遍夯擊前,應對夯點放線進行覆核,夯完後檢查夯坑位置,發現偏差或漏夯應及時糾正;

3) 按設計要求檢查每個夯點的夯擊次數和每擊的夯沉量。對強夯置換尚應檢查置換深度。

8、施工過程中應對各項參數及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質量檢驗

1、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測試數據和施工記錄,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補夯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強夯置換施工中可採用超重型或重型圓錐動力觸探檢查置換墩著底情況。

2、強夯處理後的地基竣工驗收承載力檢驗,應在施工結束後間隔一定時間方能進行,對於碎石土和砂土地基,其間隔時間可取7~14d;粉土和粘性土地基可取14~28d。強夯置換地基間隔時間可取28d。

3、強夯置換後的地基竣工驗收時,承載力檢驗除應採用單墩載菏試驗檢驗外,尚應採用動力觸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換墩著底情況及承載力與密度隨深度的變化, 對飽和粉土地基允許採用單墩複合地基載荷試驗代替單墩載荷試驗。

4、竣工驗收承載力檢驗的數量,應根據場地複雜程度和建築物的重要性確定,對於簡單場地上的一般建築物,每個建築地基的載荷試驗檢驗點不應少於3 點; 對於複雜場地或重要建築地基應增加檢驗點數。強夯置換地基載荷試驗檢驗和置換墩著底情況檢驗數量均不應少於墩點數的l%,且不少於3 點。

5、檢驗墩直徑與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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