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強夯機在建設工程中,填海工程中廣泛套用,
強:強行,強逼
夯:夯實,夯打
機:機械,機具
機理
強夯置換是強夯用於加固飽和軟粘土地基的方法。強夯置換法的加固機理與強夯法不同,它是利用重錘高落差產生的高衝擊能將碎石、片石、礦渣等性能較好的材料強力擠入地基中,在地基中形成一個一個的粒料墩,墩與墩間土形成複合地基,以提高地基承載力,減小沉降。在強夯置換過程中,土體結構破壞,地基土體產生超孔隙水壓力,但隨著時間的增加,土體結構強度會得到恢復。粒料墩一般都有較好的透水性,利於土體中超孔隙水壓力消散產生固結。
設計
1、強夯置換法在設計前必須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運用性和處理效果。應在施工現場有代表性的場地上選取一個或幾個試驗區,進行試夯或試驗性施工,試驗區數量應根據建築場地複雜程度、建築規模及建築類型確定。
2、強夯置換墩的深度由土質條件決定,除厚層飽和粉土外,應穿透軟土層,到達較硬土層上,深度不宜超過7m。
3、墩體材料可採用級配良好的塊(片)石、碎石、礦渣等堅硬粗顆粒材料,粒徑不宜大於夯錘底面積直徑的0.2倍,含泥量不宜大於10%,粒徑大於300mm 的顆粒含量不宜超過全重的30%。
4、強夯置換法的單擊夯擊能應根據現場試驗確定。夯點的夯擊次數應通過現場試夯確定,且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墩底穿透軟弱土層,且達到設計墩長;
2) 累計夯沉量為設計墩長的1.5~2.0 倍;
3) 最後兩擊的平均夯沉量不大於下列規定值:
當單擊夯擊能小於400kN·m 時為50mm;當單擊夯擊能為4000~6000kN·m 時為l00mm;當單擊夯擊能大於6000kN·m 時為200mm;
4) 夯坑周圍地面不應發生過大的隆起;
5) 不因夯坑過深而發生提錘困難。
5、墩位布置宜採用等邊三角形或正方形。對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可根據基礎形狀與寬度相應布置。
6、墩間距應根據荷載大小和原土的承載力選定,當滿堂布置時可取夯錘直徑的2~3 倍。對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可取夯錘直徑的1.5~2.0倍。墩的計算直徑可取夯錘直徑的1.1~1.2倍。當墩間淨距較大時,應適當提高上部結構和基礎的剛度。
7、墩頂應鋪設一層厚度不小於500mm 的壓實墊層。墊層材料一般採用水穩性好的砂、砂礫、石屑、碎石土等。當與墩體材料相同時,粒徑不宜大於100mm。
8、強夯置換設計時,應預估地面抬高值,並在試夯時校正。
9、強夯置換地基的變形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施工
1、強夯錘質量可取 10~40t,其底面形式宜採用圓形或多邊形,錘底面積宜按土的性質確定,錘底靜接地壓力值可取25~40kPa,對於細顆粒土錘底靜接地壓力宜取較小值。錘的底面宜對稱設定若干個與其頂面貫通的排氣孔,孔徑可取250~ 300mm。強夯置換錘底靜接地壓力值可取100~200kPa。
2、施工機械宜採用帶有自動脫鉤裝置的履帶式起重機或其他專用設備。採用履帶式起重機時,可在臂桿端部設定輔助門架,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落錘時機架傾覆。
3、當場地表土軟弱或地下水位較高,夯坑底積水影響施工時,宜採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鋪填一定厚度的鬆散性材料,使地下水位低於坑底面以下2m。坑內或場地積水應及時排除。
4、施工前應查明場地範圍內的地下構築物和各種地下管線的位置及標高等,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施工而造成損壞。
5、當強夯施工所產生的振動對鄰近建築物或設備會產生有害的影響時,應設定監測點,並採取隔振或防振措施消除強夯對鄰近建築物的有害影響。
6、強夯置換施工可按下列步驟進行:
1) 清理並平整施工場地,當表土鬆軟時可鋪設一層厚度為1.0~2.0m 的砂石施工墊層;
2) 標出夯點位置,並測量場地高程;
3) 起重機就位,夯錘置於夯點位置;
4) 測量夯前錘頂高程;
5) 夯擊並逐擊記錄夯坑深度。當夯坑過深而發生起錘困難時停夯,向坑內填料直至與坑頂平,記錄填料數量,如此重複直至滿足規定的夯擊次數及控制標準完成一個墩體的夯擊。當夯點周圍軟土擠出影響施工時,可隨時清理並在夯點周圍鋪墊碎石,繼續施工;
6) 按由內而外,隔行跳打原則完成全部夯點的施工;
7) 推平場地,用低能量滿夯,將場地表層鬆土夯實,並測量夯後場地高程;
8) 鋪設墊層,並分層碾壓密實。
7、施工過程中應有專人負責下列監測工作:
l) 開夯前應檢查夯錘質量和落距,以確保單擊夯擊能量符合設計要求;
2) 在每一遍夯擊前,應對夯點放線進行覆核,夯完後檢查夯坑位置,發現偏差或漏夯應及時糾正;
3) 按設計要求檢查每個夯點的夯擊次數和每擊的夯沉量。對強夯置換尚應檢查置換深度。
8、施工過程中應對各項參數及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第四節、質量檢驗
1、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測試數據和施工記錄,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補夯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強夯置換施工中可採用超重型或重型圓錐動力觸探檢查置換墩著底情況。
2、強夯處理後的地基竣工驗收承載力檢驗,應在施工結束後間隔一定時間方能進行,對於碎石土和砂土地基,其間隔時間可取7~14d;粉土和粘性土地基可取14~28d。強夯置換地基間隔時間可取28d。
3、強夯置換後的地基竣工驗收時,承載力檢驗除應採用單墩載菏試驗檢驗外,尚應採用動力觸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換墩著底情況及承載力與密度隨深度的變化, 對飽和粉土地基允許採用單墩複合地基載荷試驗代替單墩載荷試驗。
4、竣工驗收承載力檢驗的數量,應根據場地複雜程度和建築物的重要性確定,對於簡單場地上的一般建築物,每個建築地基的載荷試驗檢驗點不應少於3 點; 對於複雜場地或重要建築地基應增加檢驗點數。強夯置換地基載荷試驗檢驗和置換墩著底情況檢驗數量均不應少於墩點數的l%,且不少於3 點。
5、檢驗墩直徑與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操作規程
(1) 擔任強夯作業的主機,應按照強夯等級的要求經過計算選用。用履帶式起重機作主機的,應執行履帶式起重機的有關規定。
(2) 夯機的作業場地應平整,門架底座與夯機著地部位應保持水平,當下沉超過100mm時,應重新墊高。
(3) 強夯機械的門架、橫樑、脫鉤器等主要結構和部件的材料及製作質量,應經過嚴格檢查,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得使用。
(4) 夯機在工作狀態時,起重臂仰角應置於70°。
(5) 梯形門架支腿不得前後錯位,門架支腿在未支穩墊實前,不得提錘。
(6) 變換夯位後,應重新檢查門架支腿,確認穩固可靠,然後再將錘提升100~300mm,檢查整機的穩定性,確認可靠後,方可作業。
(7) 夯錘下落後,在吊鉤尚未降至夯錘吊環附近前,操作人員不得提前下坑掛鈎。從坑中提錘時,嚴禁掛鈎人員站在錘上隨錘提升。
(8) 當夯錘留有相應的通氣孔在作業中出現堵塞現象時,應隨時清理。但嚴禁在錘下進行清理。
(9) 當夯坑內有積水或因粘土產生的錘底吸附力增大時,應採取措施排除,不得強行提錘。
(10) 轉移夯點時,夯錘應由輔機協助轉移,門架隨夯機移動前,支腿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500mm。
(11) 作業後,應將夯錘下降,放實在地面上。在非作業時嚴禁將錘懸掛在空中。
發展前景
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中國加入WTO以及經濟全球化的衝擊,中國的市場機制與人的思想觀念正經歷著一場根本的變革。這種變革推動了我國工程機械租賃業的發展和壯大。其中強夯機租賃事業的蓬勃發展就是這一現象的最佳體現。
首先,大家很明顯的可以看出,資產的最佳化大力培植了租賃業的規模。許多工程機械的專業化程度很高,其功能與使用範圍有很大的局限性。一種施工機具只能完成某一項特定作業,不同的工程項目,要有不同的設備配套方案,因此會造成設備的閒置和利用率不高,制約了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對於整個社會來說,這就造成了很大的資源浪費。租賃業可以在許多工程承包商之間起到一種調劑作用,盤活閒置設備,最佳化社會存量資產,有利於拉動社會投資,是促進資金和設備流通的重要手段。對於獨立的租賃公司,租賃業務為資金市場找到了新的途徑,使死錢變活錢,是種很有前途的投資方式。
其次是設備的更新強化了租賃業的作用。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在工程建設中的套用層出不窮,工程項目的規模愈來愈大,對工程質量的要求愈來愈高,環境保護的制約愈來愈嚴,由此也就引起了工程機械的更新愈來愈快。有遠見的工程承包商對自己的施工設備應該有必要的技術儲備,保持自己的技術領先地位以利競爭,但又不可以盲目採購。藉助租賃業的力量就可以經常保持施工設備的先進性,從而避免承擔技術落後的風險。
個人認為最重要的,還是技術的進步,從而展示了租賃業的前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技術進步明顯增速,在我們還未能很好地完成工業化改造的時候,又迎來了資訊時代。現在電子感測器、微型計算機、電液控制系統已經在工程機械上獲得了廣泛套用,使機器成了有思維頭腦(微電腦)、感覺器官(感測器)、神經網路(光電傳輸)、五臟六腑(動力與傳動)及手足骨骼(工作機構與行走裝置)的機、電、液、信息一體化系統,並向著機器人化方向發展。機器設備的複雜係數愈來愈大,工程承包商要全面掌握這些設備的使用技術已經愈來愈難。規範管理的租賃公司可以在採購、配套、操作人員及技術保養與維修方面提供系統的技術服務,這樣就可以大大減少工程承包商在施工中的技術難度和運營費用。對於租賃企業,有了全面的技術手段,就可以把業務做精、做強、做大,前景也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