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裡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且存在著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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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
犯罪構成 認定 立案標準 刑罰 司法解釋 -
重大責任事故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本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安全管...
概念 立案標準 犯罪主體 犯罪客體 犯罪主觀方面 -
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主體規定 客觀行為 犯罪構成 立案標準 主觀要件 -
作業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
作業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
罪名構成 法律認定 處罰 -
生產、作業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
類型 處罰 -
3·29吉林八寶煤礦瓦斯爆炸事故
2013年3月29日21時56分,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的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以下簡稱八寶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難(...
事故簡介 礦井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經過 事故原因和性質 -
安全生產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
構成要件 罪責界限 處罰 制度原因 等級劃分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
構成要件 罪責認定 立法缺陷 相關法律 刑法修正 -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注意:由於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進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1年4月27日發布的《關於執...
概念及其構成 認定區分 認定條件 特徵 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