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歷
1956年間月一1959年間月在北海艦隊長春艦當兵;1959年間月一1962年10月武昌海軍學校學習;1962年10月一1971年12月任過國小教師,後在柞村、驛道公社任武裝部教導員、武裝部長、公社黨委副書記;1972年間月調萊州鹽場任黨委副書記、書記;1984年10月一1993年11月任鹽務局副書記,化工、黃金、地礦局黨委書記、局長。
主要業績
為推動礦管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地方性配套法規建設,主持制訂《萊州市關於個體、聯合體私營採礦管理辦法》、《萊州市實行準運證制度的意見》、《萊州市關於加強採礦管理的通告》、《萊州市關於加強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意見》等共9個地方性法規、規章,為全面落實礦產資源法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